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督導業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6 六、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