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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督導業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6      六、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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