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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代表。
(二)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並逐年提升至百分
    之四十。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督導業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6      六、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十二人及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由市長派(聘)兼之
              。
              未列本會報委員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報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8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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