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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各區經本會公開遴選出擬聘調解委員之加倍人數,應由區長報請本府
    同意後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
    查後聘任之。但烏來區調解委員得由區長遴選加倍人數,並將名冊逕
    行函請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報本府備查後聘任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各區經本會公開遴選出擬聘調解委員之加倍人數,應由區長報請本府
              同意後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
              查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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