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各一級機關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者,得以函、書函或機關首長
核決之便簽,向本局諮詢法律意見。
各機關諮詢法律意見,應分別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規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擬採
之處理方法。
(二)無法規可資適用疑義案件,應說明個案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與
結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6 六、各機關召開涉及法規適用之有關會議,應於開會前三日,以通知單檢
附會議資料,通知本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派員出席前項會議:
(一)召開會議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會議有邀請陳情人或利害關係人出席,本局不便在會議中表示意見
,並經簽奉本府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
(三)會議事項不涉法規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