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設立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設立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