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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設立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設立新北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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