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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開放空間應至少於每日上
    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其餘時段得依既有設
    施設備予以管制。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7      七、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陸上颱風、豪雨警報發布
              或其他天災事變,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設置防颱設施者外,應二十四
              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8      八、本要點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非頂蓋型開放空間已設置
              之既有構造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拍照列管:
          (一)於建築基地內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下、牆基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百
                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圍籬。
          (二)於適當位置設置寬度四公尺以上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開口,且開
                口應依前點規定二十四小時全部開放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三)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
                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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