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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都市
    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於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10     十、各項設施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附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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