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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獎勵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績優地政志工由本局每年籌組評選小組,並於當年度表揚大會前半個
    月召開評選會議遴選之,其獎勵人數以推薦總額三分之二為原則,該
    獎勵人數經計算後遇有小數點之情況,均無條件進位,且以不超過十
    人為限。
    前項評選小組成員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主管一人擔任;
    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公正人士一人。
(二)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四人。
    前項第一款成員,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推派三人,並由本局
    遴選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熱心參與地政服務工作經完成授證之
              人員,且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推薦
              ,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三年內已受獎者不得重覆推薦:
          (一)熱心參與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表現卓越,有具體績效者。
          (二)服務態度親切,全年服務總時數滿一五○小時或連續服務滿三年總
                時數達三五○小時者,獲得民眾好評者。
          (三)對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提出改進措施,有具體成效者。
              前項推薦之名額,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三名為限。

   3      三、各推薦機關應於本市辦理當年度表揚大會一個月前,檢具下列資料送
              本局:
          (一)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4      四、績優地政志工由本局每年籌組評選小組,並於當年度表揚大會前半個
              月召開評選會議遴選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十名。
              前項評選小組成員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主管一人擔任;
              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公正人士一人。
          (二)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四人。
              前項第一款成員,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推派三人,並由本局
              遴選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地政志工,弘揚互助精神,提昇
              服務品質,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市轄區內熱心參與地政服務工作經完成授證之人員,且有合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經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推薦,得依本要點
              申請獎勵,但三年內已受獎者不得重覆推薦:
          (一)熱心參與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表現卓越,有具體績效者。
          (二)服務態度親切,全年服務總時數滿一五○小時或連續服務滿三年總
                時數達三五○小時者,獲得民眾好評者。
          (三)對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提出改進措施,有具體成效者。
              前項推薦之名額,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三名為限。

   3      三、各推薦機關應於本市辦理當年度表揚大會一個月前,檢具下列資料送
              本府:
          (一)推薦表(如附件)。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4      四、績優地政志工由本府組成評選委員會遴選之,並於當年度表揚大會前
              半個月提出遴選名單,但不得超過十名。
              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主任秘
              書以上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政局局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公正人士一人。
          (二)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四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推派三人,並由本府
              遴選之。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5      五、本府應邀請績優地政志工於當年度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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