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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
    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
    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第二類謄本,為任何人均得申
              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
              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
              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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