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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累計服務年資滿二年且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心服務徽章
    及得獎證書。
二、累計服務年資滿四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心服務
    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累計服務年資滿六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心服務
    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服務表現具績優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座及得獎證書。
五、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第四款之績優事蹟,指服務態度、群性表現、服務年資時數及事蹟等
項目,堪為本市志工表率者。
第一項第五款之特殊貢獻,指符合第四款之績優事蹟,且具全國性、國際
性之服務績效,或以主動積極、創新服務等方法,提昇本市志願服務品質
及形象有具體成果者。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  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志願服務
              工作兩年以上之志工。
          二  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備案或備查滿三年,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
              上,且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志工團隊(
              以下簡稱志工團隊)。

第 4  條  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  累計服務時數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  累計服務時數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  累計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心服務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  服務績效具特殊貢獻者,頒授志願服務特殊貢獻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第四款特殊貢獻,指服務態度、群性表現、服務年資時數及事蹟等項
          目,堪為本市志工表率者。

第 6  條  志工團隊之獎勵,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考核,遴選績優者後,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底前送本局辦理
          評選。但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項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遴選。
          前項志工團隊之遴選名額,以各目的事業機關前一年十二月底所備案或備
          查及所轄之志工團隊總數為基準,每五十隊得遴選一隊,未滿五十隊者,
          以五十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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