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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基準所稱工廠,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定義之內容
      。
(二)本基準所稱低污染事業,係指「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定義之內容。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基準所稱工廠,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定義之內容
                。
          (二)本基準所稱低污染事業,係指「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四條定義之內容。

   3      三、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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