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
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促參獎勵作業
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促參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3 三、財政部核發之促參獎勵金統一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納入年
度預算辦理。
4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促參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
度簽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促參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
5 五、本局就前點第二項繳還之促參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
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