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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
    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
              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促參獎勵作業
              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促參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3      三、財政部核發之促參獎勵金統一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納入年
              度預算辦理。

   4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促參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
              度簽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促參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

   5      五、本局就前點第二項繳還之促參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
              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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