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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前二點所稱併計市有可建築土地,指得讓售之範圍與鄰接之市有土地
    應合併計算面積,但有下列情形則不予併計:
(一)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經政府機關認定應留供
      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三)鄰地位於政府政策安置且主導之都市更新單元內。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前二點所稱併計市有可建築土地,指得讓售之範圍與鄰接之市有土地
              應合併計算面積,但有下列情形則不予併計:
          (一)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經政府機關認定應留供
                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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