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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查核公庫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機構作業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庫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查核
    公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機構經辦之公庫業務
    ,確保公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公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
              行)之代理公庫業務,確保公庫安全,爰依公庫法第二十三條訂定本
              要點。

   2      二、訪查對象為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

   3      三、訪查代理銀行每年度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本府財政局指派人員實地查
              訪。

   4      四、訪查代辦機構得協同代理銀行辦理,並採不定期方式。

   5      五、訪查人員應填具訪查報告,格式如附表。訪查項目得視業務需要增刪
              或修正。

   6      六、訪查報告中列載之缺失事項,由本府函請代理銀行或由其轉知代辦機
              構限期改善,並將處理情形函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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