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市庫支票採用橫式折疊連續卡片式,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
銀行)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
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額、代理金融機構名稱及
地址、財政局局長官章及支付專用章核章處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
暗記。
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第一項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之註銷,應依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辦理。
10 十、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一式二份),函
送代理銀行轉送各分庫。印鑑卡污損不明者,代理銀行得請財政局另
送新印鑑卡後,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
由,並列明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冠字及訖號號碼,附同新印鑑卡及
啟用簽發之支票起號號碼,依前項程序處理之。其係更換印鑑者,應
加蓋財政局原留印鑑。
11 十一、市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財政局局長官章,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
代理銀行及分庫不得兌付。
14 十四、市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市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
關代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
款項,應依法存入公庫。
16 十六、財政局已簽妥之市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代理銀行止付。
(二)將市庫支票喪失原因、掛失止付情形,簽陳局長核准後辦理補發
,將補發內容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三)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前項喪失市庫支票,如係郵局於郵遞途中喪失,且經查明尚未兌付
者,逕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遺失市庫支票通知單,按前項程序
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市庫支票,如有損失並應索賠。
17 十七、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者,得向財政局或代理銀行或洽請原
支用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機關印信,
並加蓋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
免具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
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備函證明之。
前項喪失之市庫支票發票日期未逾一年者,並應填具市庫支票掛失
止付通知單,送代理銀行依第十八點辦理。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其票面經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
,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19 十九、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經查
明確實尚未兌付者,得填具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
前項應補發之市庫支票,原受款人或執票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程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遺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檢附法院判決書
,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公示催告開始後,得提供財政局認可之擔保,
申請先行補發市庫支票,不能提供擔保時,得申請將該補發支票
金額提存於法院。
(三)前款擔保,應以與支票金額等值之現金、票據或有價證券為限。
票據或有價證券之市價低於票面價值時,應按市價計算。
財政局收到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經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補發
之。並在原付款憑單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加蓋補發日戳,登入補
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24 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核明無誤後
,應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倘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
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局於換發支票時,應在付款憑單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並於
換發申請書加蓋換發日戳附件,登錄換發市庫支票登記簿後,原
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
25 二十五、作廢之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產製
支票作廢一覽表。
前項作廢支票除補發作廢支票外,應剪下支票號碼黏貼於支票領
取證背面,送交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註銷號碼,並留存影本備查
。
26 二十六、財政局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查明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
票編製清單專案簽陳財政局局長核准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各該機關填具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科目
繳款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庫。
(二)依據繳款書逐筆註銷其未兌付市庫支票紀錄,並逕為簽發市庫
存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市庫支票,併同繳款書解繳市庫。
前項第一款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機
關負責簽證。已裁撤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簽證。
第一項第二款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債權
請求返還,應由原各該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收入退還。
22 二十二、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市庫支票換
發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財政局申請換發,但發
票日期逾五年者,不適用之。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發票期逾一年或逾會計年度。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得免具
保證,但應在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 (構)
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備函證明之。
申請換發支票者,應具備財政局認可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予以
保證。
24 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核明無誤後
,應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
,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
備財政局認可之保證後,換發以原受款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執票人
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局於換發支票後,應在付款憑單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並於
換發申請書加蓋換發日戳附件,登入換發市庫支票登記簿後,原
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