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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第 20 條
現行條文:
二十、財政局喪失簽妥之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且尚未補發者
      ,應即具函敘明取消止付原因,並通知代理銀行取消止付。其已補
      發者,應將尋獲之市庫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並通知代理
      銀行。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市庫支票採用橫式折疊連續卡片式,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
              銀行)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
              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中文大寫及阿拉伯字金額、代理銀行名稱及地址
              、財政局局長職章及支付專用章核章處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
              前項應載明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第一項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之註銷,應依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辦理。

   5      五、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由代理銀行指定專人集中保管,設置空白市庫
              支票登記簿,將現存及已發出之數量與字號,詳予登記。

   8      八、代理銀行或財政局對未經簽開之空白市庫支票,應隨時點查,如有喪
              失,應即查明,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
              處。
              前項喪失之空白支票,應查明字號,於空白市庫支票發收登記簿內登
              記註銷,並通知有關機關。

   9      九、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應蓋具局長支付專用章。
              前項簽發作業,依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辦理。

   13     十三、市庫支票得依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依
                背書而轉讓。
                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
                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
                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
                ,經提示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
                ,代理銀行得予照付。

   17     十七、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者,得向財政局或代理銀行或洽請原
                支用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市庫支票發票日期逾一年者,須
                  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機關印信。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
                  免具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
                  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備函證明之。
                前項喪失之市庫支票發票日期未逾一年者,並應填具市庫支票掛失
                止付通知單,送代理銀行依第十八點辦理。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其票面經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
                ,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20     二十、財政局喪失簽妥之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尚未補發者
                ,應即具函敘明取消止付原因,通知代理銀行取消止付。其已補發
                者,應將尋獲之市庫支票依第二十五點規定註銷作廢並通知代理銀
                行。

   21     二十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尋獲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應向原受理掛失止付之代理銀行或財政局申請取消止付。
              (二)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另檢附法院撤銷公示催告證件。
                  前項代理銀行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取消止付通知,經向財政
                  局查明尚未補發後,再予取消止付,並通知財政局。
                  財政局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市庫支票取消止付通知,經核明
                  無誤後,應即取消止付,並通知受款人或執票人辦理換發市庫支
                  票手續;其已補發者,財政局應將尋獲之市庫支票註銷作廢並通
                  知代理銀行。

   27     二十七、已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代理銀行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
                  ;其在未送達代理銀行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分庫查明支票號
                  碼、金額及兌付日期等,通知代理銀行追查責任。
                  前項已兌付之市庫支票喪失時,應由代理銀行設置已兌付市庫支
                  票遺失登記簿,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兌付日期及喪
                  失情形詳予登記,函報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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