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89090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推動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獎勵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協辦單位:本處資訊科。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依據:財政部 98 年 8  月 13 日台財稅第 09804551770  號令頒訂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財政部賦稅署 99 年
              12  月 20 日台稅三發字第 09904546310  號函及財政部 100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0026950 號函辦理。

   2      二、目的:為鼓勵申報人(代理人)踴躍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積極
              推廣更便捷之申報管道,以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營造簡政便民租稅環
              境,共創徵納雙贏局面,特訂定本獎勵要點。

   3      三、獎勵對象:積極配合本處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印花
              稅及娛樂稅網路申報推動作業,善加利用網路申報管道,成績優良者
              。

   4      四、主辦單位:本處土地稅科、房屋稅科、消費稅科及各分處。

   5      五、協辦單位:本處資訊科。

   6      六、活動期間:上一年度 10 月 1  日至當年 9  月 30 日止。

   7      七、活動辦法:
          (一)獎勵條件:
                上期期間及活動期間申報案件達 100  件以上,且網路申報成績優
                良達下列標準者,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1、活動期間使用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成績排名前 5  名者。
               2、活動期間網路申報成長率成績排名前 5  名者。 
          (二)成績計算方式:
               1、上期期間:前年 10 月 1  日至上一年度 9  月 30 日止。
               2、由本處產出同一申報人(代理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且經核定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房屋稅、印花稅及娛樂
                  稅累計案件數,逾期未完稅案件,不予計算,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四捨五入。
               3、成績公式:
               (1)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成績:
          
                              活動期間網路申報件數
                    ─────────────────────×100 %
                    活動期間網路申報件數+活動期間臨櫃申報件數
          
               (2)網路申報成長率成績:
          
                    活動期間網路申報件數-上期期間網路申報件數
                    ─────────────────────×100 %
                              上期期間網路申報件數
          
               4、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或成長率成績相同時,均以申報件數較多者
                  為優先次序排名。
               5、上述兩項成績前 5  名之名單重複者,擇較優名次頒獎,如兩項
                  成績相同時,以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獎項頒獎,另由成績列次順
                  位者遞補受獎。

   8      八、獎勵方式:
          (一)活動期間使用網路申報成績優良達獎勵標準者,本處將於年度地政
                士稅務座談會頒發下列獎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1、第 1  名:10,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2、第 2  名:8,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3、第 3  名:6,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4、第 4  名:4,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5、第 5  名:2,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二)各稅得視推廣網路申報業務需要酌予發放宣導品。
          (三)活動期間結束後,由本處將該評選結果公告於本處網站,並發布新
                聞稿,以廣週知。

   9      九、本要點奉  處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依據:財政部 98 年 8  月 13 日台財稅第 09804551770  號令頒訂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財政部賦稅署 99 年
              12  月 20 日台稅三發字第 09904546310  號函及財政部 100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0026950 號函辦理。

   2      二、目的:為鼓勵申報人(代理人)踴躍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積極
              推廣更便捷之申報管道,以提升稅務行政效率,營造簡政便民租稅環
              境,共創徵納雙贏局面,特訂定本獎勵辦法。

   3      三、獎勵對象:積極配合本處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印花
              稅及娛樂稅網路申報推動作業,善加利用網路申報管道,成績優良者
              。

   4      四、主辦單位:本處土地稅科、房屋稅科、消費稅科及各分處。

   5      五、協辦單位:本處資訊科。

   6      六、活動期間:100 年 10 月 1  日至 101  年 9  月 30 日止。

   7      七、活動辦法:
          (一)獎勵條件:
                上期期間及活動期間申報案件達 100  件以上,且網路申報成績優
                良達下列標準者,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1.活動期間使用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成績排名前 5  名者。
                2.活動期間網路申報成長率成績排名前 5  名者。 
          (二)成績計算方式:
                1.上期期間:99  年 10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止。
                2.由本處產出同一申報人(代理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且經核定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房屋稅、印花稅及娛樂
                  稅累計案件數,逾期未完稅案件,不予計算,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四捨五入。
                3.成績公式:
               (1)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成績:
          
                              活動期間網路申報件數
                    ─────────────────────×100 %
                    活動期間網路申報件數+活動期間臨櫃申報件數
          
               (2)網路申報成長率成績:
          
                    活動期間網路申報件數-上期期間網路申報件數
                    ─────────────────────×100 %
                              上期期間網路申報件數
          
                4.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或成長率成績相同時,均以申報件數較多者
                  為優先次序排名。
                5.上述兩項成績前 5  名之名單重複者,擇較優名次頒獎,如兩項
                  成績相同時,以網路申報件數百分比獎項頒獎,另由成績列次順
                  位者遞補受獎。

   8      八、獎勵方式:
          (一)活動期間使用網路申報成績優良達獎勵標準者,本處將於年度地政
                士稅務座談會頒發下列獎項予以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1.第 1  名:10,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2.第 2  名:8,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3.第 3  名:6,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4.第 4  名:4,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5.第 5  名:2,000 元禮券或提貨券。
          (二)各稅得視推廣網路申報業務需要酌予發放宣導品。
          (三)活動期間結束後,由本處將該評選結果公告於本處網站,並發布新
                聞稿,以廣週知。

   9      九、本辦法奉  處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