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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要點 第 11 條
現行條文:
十一、各類費款扣繳失敗,其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相關機關(構)規定辦
      理。其所衍生之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外,應由
      各機關自行負責。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6      六、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及公用事業費,採自動轉帳方式
              繳納。
              各機關應填寫自動轉帳授扣繳約定書並加蓋機關條戳,配合系統作業
              輸入必要資訊,由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公函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自動轉帳,自虛擬帳號整批轉帳扣繳。
              各機關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及公用事
              業單位寄發之扣繳成功收據辦理核銷;但為因應年度帳務處理,十一
              月至十二月份健保費、勞保費及十月至十二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收
              據,以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交易明細表代之。

   11     十一、各項費款扣繳失敗,其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相關事業單位辦理。其
                所衍生之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外,應由各機關
                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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