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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年度考核成績各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
    農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本要點考核項目如附表,滿分為一百分。
              本局得就年度考核特殊事項,就前項評定之總分外予以增減分數。但
              增減幅度以十分為限。
              依前二項計分後,總分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6      六、年度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列丁等。

   7      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除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外,農會並得依下列標
              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一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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