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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之考核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農會信用業務,加強農業金融功
              能,特訂本要點。

   2      二、農會信用部年度業務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列丁等。

   3      三、農會信用部年度業務考核成績評定後,除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外
              ,得按考核成績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其獎懲標準
              如下: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一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者之農會信用部,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
              個月內重新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府核辦。

   4      四、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項目,除特殊功過項目外,滿分為一百分。考核
              項目及配分表如附件一。
              前項除書所指之特殊功過項目,本府依照考核農會信用部之特殊功過
              另予加分或扣分,但不得逾十分,且總計得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5      五、本府依農會信用業務考核項目訂定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
              表(以下簡稱評定表),由農會信用部填具評定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陳報本府,本府將依農會所提供之書面文件覈實核定成績。
              前項所稱之評定表如附件二。

   6      六、農會信用部業務年度考核,由本府於農會年度決算後辦理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農會信用業務,加強農業金融功
              能,特訂本要點。

   2      二、農會信用部年度業務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得分計算列等。
              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
              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六十分以下列丁等。

   3      三、農會信用部年度業務考核成績評定後,除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外
              ,得按考核成績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其獎懲標準
              如下: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 一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丁者之農會信用部,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
              內重新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府核辦,並由本府財政局加強列管輔
              導。

   4      四、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項目如下:
              ┌───────┬─────────────┬──┬───┐
              │考  核  項  目│考      核      要      點│所佔│備  考│
              │              │                          │分數│      │
              ├───────┼─────────────┼──┼───┤
              │存款成長率    │以該年度年平均餘額與上年度│四  │於農會│
              │              │年平均餘額為計算標準,比較│    │年度決│
              │              │其增減比率。              │    │算後辦│
              ├───────┼─────────────┼──┤理之。│
              │放款成長率    │以該年度年平均餘額與上年度│四  │      │
              │              │年平均餘額為計算標準,比較│    │      │
              │              │其增減比率。              │    │      │
              ├───────┼─────────────┼──┤      │
              │存放款比率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十二│      │
              │              │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      │
              │              │理。                      │    │      │
              ├───────┼─────────────┼──┤      │
              │支票退票張數比│比照金融行庫規定辦理。    │十二│      │
              │率            │                          │    │      │
              ├───────┼─────────────┼──┤      │
              │內部融資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三  │      │
              │              │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    │      │
              ├───────┼─────────────┼──┤      │
              │逾期放款比率  │比照金融行庫及農會考核辦法│二十│      │
              │              │規定辦理。                │    │      │
              ├───────┼─────────────┼──┤      │
              │利害關係人資料│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二  │      │
              │之建檔與管理  │銀行法第三十三之一條規定辦│    │      │
              │              │理。                      │    │      │
              ├───────┼─────────────┼──┤      │
              │固定資產與信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三  │      │
              │部淨值比率    │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    │      │
              │              │理。                      │    │      │
              ├───────┼─────────────┼──┤      │
              │內部管理      │依照農會法第五條第四項及有│四  │      │
              │              │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信用業務糾正改│(一)就各級主管機關所提糾│十  │      │
              │善事項        │      正事項應依規確實改善│    │      │
              │              │      ,並依照時具報各有關│    │      │
              │              │      機關核辦。          │    │      │
              │              ├─────────────┼──┤      │
              │              │(二)應依照法令規定,不得│五  │      │
              │              │      擅辦未經核准之業務及│    │      │
              │              │      擅設營業單位。      │    │      │
              ├───────┼─────────────┼──┼───┤
              │淨值占風險性資│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及農│六  │      │
              │產比率        │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    │      │
              │              │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    │      │
              │              │理。                      │    │      │
              ├───────┼─────────────┼──┤      │
              │提撥事業公積  │依農會法第四十條第四項及農│七  │      │
              │              │業金融法第三十五條及有關法│    │      │
              │              │令規定辦理。              │    │      │
              ├───────┼─────────────┼──┤      │
              │信用部盈餘及分│決算盈餘占總收入之比率;及│五  │      │
              │配            │應依照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提│    │      │
              │              │撥各項分配。              │    │      │
              ├───────┼─────────────┼──┤      │
              │資產評估與備抵│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八條第四│三  │      │
              │呆帳及損失準備│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之提列        │                          │    │      │
              ├───────┼─────────────┼──┤      │
              │特殊功過      │由考核單位審酌當時金融情勢│十  │      │
              │              │及農會營運現況按實情加、扣│    │      │
              │              │分。                      │    │      │
              └───────┴─────────────┴──┴───┘
              前項考核項目,除特殊功過項目外,滿分為一百分。有關特殊功過項
              目,授權考核機關依照考核農會信用部之特殊功過另予加、扣分,但
              不得逾十分,且總計得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5      五、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表及評分標準,詳如附件。

   6      六、農會信用部業務年度考核由本府於農會年度決算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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