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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庫調借專戶資金調度原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市庫調借資金之專戶為未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各機關於銀行所設立之專戶。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市庫調借資金之專戶如下:
          (一)本府之作業及特別收入基金。
          (二)本府各機關於銀行所設立之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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