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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公共債務之舉借,應於年度開始前,通盤考量本府次年度整體資金需
    求情形、可運用之借款契約額度及預估未來金融市場情勢,辦理次年
    度詢價作業,並完成契約之簽訂;年度進行中並得視整體借款契約之
    剩餘額度、實際資金需求及金融市場之利率變化情形,即時辦理詢價
    。
    舉借資金時,由本府已簽訂且尚有動撥額度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或一
    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借款契約,擇相對利率較低者辦理。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8      八、公共債務之舉借時間,視資金調度需要即時辦理。

   9      九、舉借作業處理原則如下:
          (一)擬定借款計畫包括額度、期間、利率、撥款及還本付息方式等借款
                條件。
          (二)依市庫所需之借款及利率條件,以詢價方式選定銀行,並通知銀行
                作簽約準備。
          (三)簽報核准,貸款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用印後完成簽約手續。
          (四)銀行依約將款項匯入本府指定帳戶完成借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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