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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第 24 條
現行條文:
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支付憑單,應於審核後依序編號登記,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付或轉出時,應查對下列事項: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及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二)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遺漏或符合有關規定。
    (三)如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補送由主辦會計
          或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
          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透過市庫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
              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專戶及債務還本融資性科目,得
              透過紙本支付憑單簽核作業方式處理。
              前項之紙本支付憑單頇核有以新北市市庫支付憑單簽證印鑑申請表向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申請啟用之簽證印鑑,其作業並應依
              本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7      七、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
              無法立即修復時,得以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支付
              憑單,依本程序相關規定辦理,並逕送財政局先行辦理支付,俟系統
              恢復正常作業,應即補辦市庫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前項情形發生時,原採電匯存帳方式進行支付之機關,頇依下列各款
              規定編製紙本付款憑單,由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併同匯款申請書或
              匯款明細表送代理銀行匯存至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一)支出用途欄:明列受款人名稱及金融帳號資料。
          (二)受款人欄: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委託匯款/轉帳)。
          (三)支票領取方式:勾選自領並指定由受款人領取。
          (四)指定兌付市庫機構代碼:填列 0040277。

   10     十、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
              經核定修改者,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
              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預付款、墊付款、結匯外幣之經費、債務支出、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
              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應付歲出款)、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
              金與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
              目等費款之支付,依本程序第四十九點至第六十一點規定辦理。

   11     十一、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
                核定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財政局依已
                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
                支用餘額。

   12     十二、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新北市
                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自然人憑證簽證申請表送財政局建檔。
                廢止及職務異動時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13     十三、簽證人員簽證支付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
                  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因應事實需要之合法支出。
            (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
                  定者,從其規定外,其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存入市庫存款戶結
                  存餘額。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地址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相符。
            (六)付款、轉帳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六點及第二十一點
                  規定。

   15     十五、各機關依規定支給法定編制人員及約聘、臨時人員之薪俸(資)、
                加給、生活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款項等,應以劃帳撥付方式撥存
                員工個人帳戶;臨時性及短期代課員工,得依其意願參加劃帳撥付
                或透過零用金專戶轉發。
                前項費款如係單筆個別支付,得逕匯存員工個人帳戶辦理。
                劃帳撥付係指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之金融機
                構,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傳送財政局同時
                ,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16     十六、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支出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
                  付者,得併開一單,並另附預算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
                  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並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付款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頇與原始憑證相同。
            (五)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付費款之實際用途。
            (六)費款支付方式,除應於費款領取方式欄勾選外,並應於相關欄位
                  內詳明編製:
                 1、存帳:應詳明填列代理銀行代號、受款人之名稱及存款帳號。
                 2、電匯:應詳明填列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存款
                    帳號;如以劃帳撥付方式辦理者,應以受託代辦之金融機構為
                    受款人,詳明填列其代號、名稱及存款帳號。
                 3、支票自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領者,應備領取
                    支票憑證,交受款人或指領人員親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
                    另指領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
                    之。
                 4、支票郵寄:應詳明填列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七)代扣繳費款及各項稅費繳納之處理:
                 1、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扣繳款項之受款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或地址分別編製。但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
                    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費款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
                    回轉發。
                 2、各項稅費之繳納,由市庫各代扣繳分戶餘額內支付。
                  但未能依上開方式作業者,其費款領取方式欄比照前目但書之規
                  定辦理。
            (八)付款憑單附記事項:
                 1、支付營利事業之採購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
                    票號碼及開立日期。
                 2、支付退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於摘要欄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
                    期;撫卹給付僅需註明核准文號。
                 3、各機關支付未逾一萬元之零星小額費款,應於額定零用金內支
                    付,若有特殊原因頇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應於付款憑單摘要
                    欄敘明原因。
                 4、零用金撥還金額以逾一萬元為原則,如未達該金額,頇於付款
                    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5、特別記載事項。
            (九)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在領取憑證上註記付款憑單編號。

   17     十七、各機關劃帳撥付編製之付款憑單,應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為受款人
                ,並依財政局編定每月薪津支付時序表,於發薪日前傳送財政局辦
                理支付。

   18     十八、各機關應於不違反本程序規定下,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就第十
                五點支給項目訂立委託合約,約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收受財政局匯入款項金額及劃帳明細清單時,查對是否與實
                  發數額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託之各機關查明補正。
            (二)應於入帳日按劃帳明細清單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額分
                  別辦妥劃帳撥存。

   19     十九、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
                政局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
                各該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送財政局核明支付
                。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20     二十、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如一支
                付案同時涉及多筆科目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21     二十一、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帳憑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且應與收方或付方各筆金
                    額之總額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

   22     二十二、各機關轉帳憑單傳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局將原憑單退
                  回。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原機關另編憑單轉正。

   23     二十三、支付憑單之編號依流水號編製,不得重號及使用附號(如某號之
                  一)。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原編號均可
                  再使用。

   24     二十四、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彙轉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
                  應付歲出款或其他核定支付經費,據以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
                  資料檔,確實查驗保存。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
                  金額,財政局應依序編號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25     二十五、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支付憑單,應於審核後依序編號登記,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付或轉出時,應查對下列事項: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及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二)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三)如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補送由主辦會計
                    或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
                    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26     二十六、支付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於線上系統標註退回理
                  由並退回原編送機關,不予辦理付款或轉帳。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三)支付憑單編號漏列、重複或錯誤。
              (四)金額及受款人錯誤、漏列。
              (五)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或不符。
              (六)金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漏列、錯誤。
              (七)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所附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或轉帳收
                    付兩方金額不符。
              (八)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九)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付款憑單摘要欄未依第十六點第八款規定附記。
              (十一)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27     二十七、財政局運用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外,應與代理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28     二十八、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電匯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
                  之付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
                  經審核並核對電匯、存帳明細表之匯款筆數、總金額無誤後彙轉
                  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整批傳送至代理銀行,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

   29     二十九、財政局收到代理銀行退匯通知書時,應查明原因後重匯或更正改
                  匯;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原支用機關開立支出收回
                  書,並代為轉送代理銀行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嗣後原支用機
                  關至代理銀行公庫服務平台下載印有電子付訖章之支出收回書做
                  為憑證。

   30     三十、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

   31     三十一、市庫支票應劃雙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機關預付款項如受款人為機關人員且採指領者,不劃雙平行線
                    。
              (二)受款人自領且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不劃雙平行線。
              (三)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
                    ,得由受款人填妥申請書,檢附市庫支票,親自至財政局擇一
                    辦理註銷雙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

   32     三十二、市庫支票受款人或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其他記載事項錯誤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
                  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證明。

   33     三十三、簽妥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需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檢同原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並登錄市庫支票
                  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34     三十四、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領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製自轉領未
                  領支票明細表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或
                  指領人員印章與所攜領款章均相符,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
                  上加蓋付訖日戳,並在自轉領未領支票明細表登記、蓋章後,發
                  給之;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併同自領轉領交付一覽表備查。
                  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並得查註受託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
                  證件、印章;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

   35     三十五、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
                  身分證號碼設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36     三十六、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信函寄發
                  。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等,產製市庫支票郵寄核對清單,核
                  對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
                  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
                  行收存登記,並通知有關機關查明處理。

   37     三十七、財政局應依下列規定之發給日發給各款項:
              (一)員工月薪津:每月一日。
              (二)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及遺屬年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施行細則辦理。
              (三)年終慰問金: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辦
                    理。
              (四)年終工作獎金: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辦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發給時,得順延
                  之。
                  第一項各款項,除經專案簽准外,應於發給日前一日匯入指定帳
                  戶;如匯款日適逢國定假日,得依假日天數提前。

   38     三十八、財政局應依據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逐日產製兌付(未
                  兌)市庫支票清單,並依據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加以核對調節
                  ,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送審計
                  處及主計處。

   39     三十九、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得利用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
                  理庫款支付系統歲出各機關對帳單核對帳目。

   40     四十、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
                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41     四十一、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
                  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
                  餘額,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42     四十二、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簽報局
                  長核准後辦理。

   43     四十三、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追回,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失
                  職人員責任。損失庫款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之。
                  前項經過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44     四十四、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依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發之,
                  並通知有關機關。

   45     四十五、代理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予查
                  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

   46     四十六、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受損時,代理銀行應
                  負賠償責任。

   47     四十七、代理銀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提供支出銷帳資料、當日匯款明細表及
                    通匯存帳扣款對帳單等,供財政局對帳。
              (二)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編製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
                    運用。

   48     四十八、市庫支付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照約定按每筆匯款以財金公司公布
                  跨行通匯(含聯行匯款)計費標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並由代理
                  銀行將應收手續費通知財政局撥付。

   49     四十九、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
                  在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50     五十、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款
                憑單。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
                支用金額開立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轉列
                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51     五十一、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於備註欄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
                  額,送財政局辦理。

   52     五十二、本府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53     五十三、會計年度結束後,應付歲出款未經核定前,基於事實需要,須先
                  行支付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憑單,於原申請保留年
                  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應付歲出款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倘保留未經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
                  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54     五十四、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55     五十五、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關原設
                  基金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
                  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或匯存方
                  式繳存市庫存款戶各該專戶分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56     五十六、基金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
                  入除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
                  存款戶;支付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前項收入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服務
                  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原始憑證。

   57     五十七、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
                  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
                  該經管機關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結
                  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58     五十八、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各經管機關得利用歲出各機關對帳
                  單核對帳務。

   59     五十九、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收入及支付情形,應按月編
                  製報表,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60     六十、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訂定本程序。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之經費得自行保
              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專戶實施集中
              支付之各機關及其所屬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準用之。

   3      三、新北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各機關,其費款之支付
              ,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以
              通匯存帳方式或簽發新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直接付與
              受款人。

   4      四、各機關費款支付方式如下:
          (一)通匯存帳: 
                1.(市庫)存帳:存入受款人於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存款帳戶。
                2.(跨行)通匯:匯存受款人指定非市庫代理銀行存款金融機構或
                  郵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如由機
                  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以下簡稱指領),應自支票簽發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領取。
                2.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寄受款人或寄各機關轉發。
              前項第一款通匯存帳辦理方式如下:
          (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由財政局透過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應用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
                人應領費款撥匯存入其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二)支票通匯存帳:當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無法作業時,財政局得視業務
                需要並經代理銀行同意,簽開市庫支票併同通匯退匯明細表及檔案
                送代理銀行匯存其指定金融機構。
          (三)委託劃帳: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
                ,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政局同時,
                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各機關費款交付應以通匯存帳方式為之。但如有特殊情形,得於付款
              憑單敘明理由,改採簽發市庫支票方式辦理。

   5      五、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透過市庫支付憑單線上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市得議會利用通訊網路連線傳輸支付資料,並將支付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費款支付。

   6      六、市庫支付憑單線上審核作業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審核作業:指各機關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
                透過本府內部專用網路連線傳送財政局,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
                處理之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
                簡稱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線上審核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為之。

   7      七、財政局得就線上審核作業單件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
              各機關除傳送電子支付憑單外,須併送相應之經簽證紙本憑單。

   8      八、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
              法立即修復時,應即依本程序規定將紙本付款或轉帳憑單,逕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

   9      九、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
              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10     十、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11     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
                中經核定修改者,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
                下簡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
                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零用金、預付款、墊付款、結匯外幣之經費、預備金、債務支出、
                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應付歲出款)、
                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等費款之
                支付,依本程序伍、特別規定事項辦理。

   12     十二、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
                核定前,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新北市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財政局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
                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13     十三、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簽證人員
                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14     十四、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新北市
                市庫支付憑單簽證印鑑及自然人憑證申請表送財政局建檔。廢止及
                職務異動時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15     十五、簽證人員辦理紙本憑單簽證印鑑之啟用,應於啟用前檢具新北市市
                庫支付憑單簽證印鑑及自然人憑證申請表送財政局以備驗對。
                印鑑更換或遺失時,應檢附新申請表,敘明更換或遺失原因及遺失
                時間,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財政局辦理登記。
                但對其已簽證之憑單仍應負責。

   16     十六、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
                  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
            (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存入市庫存款戶結
                  存餘額。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證所列相符。
            (六)各類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九點及第二十八點規定。

   17     十七、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電子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
                財政局規定之檔案格式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應據完成內部審核之原始憑證製作電子支付憑
                  單資料檔案,傳送簽證人員,核對資料檔案並完成自然人憑證簽
                  證程序後,再傳送財政局。
            (二)傳送財政局之資料檔案有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止付,並補送
                  書面通知;如財政局已辦理支付,應自行負責追回。
            (三)應隨時注意電子支付憑單是否傳送成功並即向財政局查明原因,
                  如不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18     十八、各機關依規定按月支給法定編制人員及約聘、臨時人員之薪資、津
                貼、獎金及其他給與,應以委託劃帳方式辦理撥存員工個人帳戶;
                臨時性及短期代課員工,得依其意願參加劃帳發薪或透過零用金專
                戶轉發。
                前項費款如係單筆個別支付,得逐筆填列送財政局運用跨行跨行通
                匯系統辦理之。

   19     十九、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付者
                  ,得併開一單,另附預算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
                  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除
                  受款人及金額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塗改,應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受款人倘電腦作業無法造字,應在手筆填寫處加
                  蓋簽證人員之印鑑。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
            (五)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依規定得由各
                  機關領回轉發之款項,應利用金融機構劃帳發薪方式發放;若事
                  實有困難者,以零用金專戶存提轉發。
            (六)支出用途摘要欄應詳明填列支付費款之實際用途。
            (七)費款支付方式,除應於費款支付方式欄勾選外,並應於相關欄內
                  詳明編製:
                  1.(市庫)存帳:應詳填受款人於代理銀行代號、名稱及存款帳
                    號。
                  2.(跨行)通匯:應詳填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
                    存款帳號;如以委託劃帳辦理者,應以受妥託代辦之金融機構
                    為受款人,詳填其代號、名稱及帳號。
                  3.支票自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領者,應備領取
                    支票憑證,交受款人或指定人員親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
                    另指領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
                    之。
                  4.支票郵寄:應詳填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5.支票通匯存帳:應詳填通匯或存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八)代(扣)繳費款及各項稅費繳納之處理:
                  1.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人、金融
                    機構名稱及帳號或地址分別編製。但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
                    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費款支付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回轉
                    發。
                  2.各項稅費之繳納由市庫各代扣繳分戶餘額內支付。但未能依上
                    列方式作業者,則費款支付方式欄比照前目之規定辦理。
            (九)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市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註明,如為
                  法院提存或業務需要,尚須附註說明。
            (十)憑單及所附受款人清單上各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
                  之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十一)憑單附記事項欄註記事項:
                    1.營利事業之採購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
                      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則應註明普通收據字樣
                      。
                    2.支付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
                    3.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日期、文號及金額。
                    4.動支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應付歲出款,應註明核准文
                      號。
                    5.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20     二十、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除付款憑單以自然人憑證簽證且金額未超過
                限額者外,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
                縫章。如同一憑單有數個受款人者,應分別將填發之領取支票憑證
                左邊緣置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並於受款人清
                單第一聯備註欄逐一註記憑證編號。

   21     二十一、各機關辦理劃帳發薪編製之薪資轉帳清冊相關作業,應依本府內
                  部控制制度共同性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22     二十二、各機關之劃帳發薪編製之付款憑單,應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為受
                  款人,並依財政局編定每月薪津支付時序表,於發薪日前送達財
                  政局辦理支付。

   23     二十三、各機關應於不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下,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
                  訂立委託合約,約定下列事項,請其配合辦理:
              (一)應於收受財政局匯入款項金額及薪資轉帳清冊時,查對與實發
                    數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託之各機關查明補正
                    。
              (二)應於入帳日按薪資轉帳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
                    別辦妥劃帳撥存。

   24     二十四、各機關以印鑑簽證之付款憑單經送出後,尚未經財政局支付前,
                  如發現受款人、金額錯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將原憑單加蓋作
                  廢章退還止付,並補送書面通知,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餘各欄
                  之錯誤得以書面或電話洽請財政局代為更正並加註簽章。其已支
                  付致損失庫款者,應由各該機關負責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
                  人員賠繳。

   25     二十五、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即通知財政
                    局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送財
                    政局辦理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各該機
                    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
                    知財政局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
                    ,並洽由各該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經簽
                    證人員核蓋印鑑章證明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章後,送財政局核
                    明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
                    負。

   26     二十六、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27     二十七、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28     二十八、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如有
                    塗改,應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第十九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且應與收方或付方各筆金
                    額之總額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或自然
                    人憑證相符。

   29     二十九、各機關以印鑑簽證之轉帳憑單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
                  局更正或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原機
                  關另編憑單轉正。

   30     三十、各類憑單之編號依流水號編製,不得重號及使用附號(如某號之一
                )。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均應重新編號,
                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31     三十一、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彙轉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
                  應付歲出款、其他核定支付經費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據以
                  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資料檔,確實查驗保存。
                  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序編號
                  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32     三十二、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傳)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序編號登
                  記後審核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子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於解密前製作備份資料。
              (二)核對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是否通過驗
                    證。
              (三)應依下列規定查對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項基
                      金保管款之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四)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五)如對於電子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傳送由主辦
                    會計或機關首長簽證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六)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或雙
                    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33     三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填具付款(轉
                  帳)憑單退回(註銷)理由單,標註退還理由,簽章後退還原編
                  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記錄退還日期: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不全、不符、不清、重疊。
              (二)餘額不足支付。
              (三)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四)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五)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六)金額及受款人錯誤、漏列、與其附件不符或經變更塗改。
              (七)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八)金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漏列、錯誤或紙本更正未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
              (九)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所附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或轉帳收
                    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自領或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其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
                    章。
              (十一)超過額定零用金者。
              (十二)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三)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四)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未依第十九點第十一款規定註記。
              (十五)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34     三十四、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審核人員簽章,並將金額登
                  錄資料檔更新餘額。
                  各類憑單完成支付或轉帳後,應加蓋付(轉帳)訖日戳,逐日整
                  理,分別歸檔、保管。

   35     三十五、財政局運用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外,應與代理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36     三十六、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通匯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
                  之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
                  、戶名及金額辦理,經審核並核對通匯明細表之匯款筆數、總金
                  額無誤後彙轉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分批傳送至代理銀行,於八
                  個工作小時內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37     三十七、財政局於接到代理銀行退匯通知書時,應查明原因更正後重匯或
                  據匯款單辦理改匯;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開立支出收回
                  書送代理銀行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並通知原機關重新開立付
                  款憑單撥付款項。

   38     三十八、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
                  款憑單,於八個工作小時內簽妥。

   39     三十九、市庫支票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庫支票除機關預借款項得免劃平行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勾註加劃平行線:
                    1.經受款人指定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者。
                    2.郵寄之市庫支票。
                    3.自領支票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
              (二)除前款規定以外,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自領支
                    票有下列情形者,得依各機關在付款憑單勾註或註明之事項辦
                    理:
                    1.金額未達十萬元者,得於「特別記載事項」欄勾註加劃平行
                      線。
                    2.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得於「附記事項」欄註明
                      免劃平行線。
              (三)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
                    ,得依下列規定取銷平行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並以取(註
                    )銷其中一項為限:
                    1.票面金額未達十萬元者,得免經各機關簽證,僅由受款人持
                      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2.票面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請各機關於市庫支票
                      取銷劃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申請書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
                      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40     四十、市庫支票簽發後,應由財政局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無誤後,
                於付款憑單上蓋章,並加註支票號碼及簽發日期。當日清結,未使
                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保管人員保管。

   41     四十一、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具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

   42     四十二、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原付款憑單所列支票號碼應予更正;其他記
                  載事項錯誤之更正,得於更正處加蓋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證明
                  。

   43     四十三、簽妥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需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檢同原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並登錄市庫支票
                  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44     四十四、市庫支票之封發,應按付款憑單之支票領取方式予以區分,分別
                  處理。

   45     四十五、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製
                  自領轉領一覽表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在付款憑單上蓋章。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
                  或受款人清單上之騎縫章及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與付款憑單受款
                  人及所攜領款章均相符後,發給之;若付款憑單以自然人憑證簽
                  證者,則應核對憑證上所留印鑑與印鑑卡之主辦會計人員印鑑相
                  符。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並在自領轉領
                  一覽表登記、蓋章,以印鑑簽證及以自然人憑證簽證且單件支付
                  金額超過財政局所訂限額者,並應將領取支票憑證粘附於付款憑
                  單第一聯備查。

   46     四十六、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原留印鑑,並得查註
                  受託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印章。
                  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47     四十七、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
                  身分證號碼設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48     四十八、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信函寄發
                  。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等,產製市庫支票郵寄核對清單,核
                  對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
                  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
                  行收存登記,並通知原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49     四十九、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一日匯入指定帳戶,
                  如匯款日期適逢國定假日,得照假日數提前。

   50     五十、財政局應逐日根據市庫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產製兌付(未
                兌)市庫支票清單,並據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加以核對調節,如
                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送審計處及主
                計處。

   51     五十一、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得利用系統之共同報表列印功能
                  核對帳目,自行列印付訖日報表做為支付憑據;並於每月十日前
                  利用歲出各機關對帳單詳實核對,填列對帳回單送財政局核對調
                  節。

   52     五十二、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53     五十三、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
                  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
                  餘額,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54     五十四、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
                  單及原簽准案詳加標註,簽報局長核准後辦理。

   55     五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追回,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失
                  職人員責任。損失庫款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之。
                  前項經過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56     五十六、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依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單,
                  按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款憑單加蓋補付戳記、於有關欄內
                  註明補發日期、支票號碼、通匯批號及金額等,並通知各該機關
                  。

   57     五十七、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一式二份,函
                  送代理銀行簽證後轉發各分庫,作為驗對市庫支票之依據。

   58     五十八、代理銀行及其分庫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各款規定應予填
                  單退票外,不得拒付。

   59     五十九、代理銀行及其分庫應驗對市庫支票各要項相符並查無掛失止付情
                  事後始得兌付。

   60     六十、代理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予查核
                ,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

   61     六十一、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理銀行
                  應負賠償責任。

   62     六十二、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理銀行應將退匯通知書送交
                  財政局查明原因,俟其更正後辦理重匯或改匯;無法更正者,應
                  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退還市庫。

   63     六十三、代理銀行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應提供支出銷帳資料、當日匯款
                  明細表及通匯存帳扣款對帳單等,供財政局對帳。
                  代理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
                  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並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
                  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運用。

   64     六十四、市庫支付(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照約定按每筆匯款以財金公司
                  公布跨行通匯(含聯行匯款)計費標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並由
                  代理銀行將應收手續費通知財政局撥付。

   65     六十五、零用金額度及限額,由財政局核(訂)定,核定額度並應通知各
                  機關,副知審計處及主計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66     六十六、零用金之請撥,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額度內,於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項下簽具
                  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財政局支撥。

   67     六十七、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儘先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
                  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於支出用途摘要欄註明「撥還零用金」字
                  樣,以各機關全銜為受款人,送財政局辦理支付撥還。

   68     六十八、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零用金管理要點辦理結轉或繳回。

   69     六十九、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70     七十、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免通知財政局辦理
                轉帳;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轉正。

   71     七十一、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
                  在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72     七十二、凡符合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款規定支用墊付款
                  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得就其墊付款先行支用。
              (二)第四款所列支出,除符合該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經中央政
                    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外,其餘應
                    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三)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列支出,應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
                  前項應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之墊付款,各機關應於報奉
                  核定後,通知財政局簽發核准墊付函,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73     七十三、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
                  款憑單,以應收墊付款科目列支。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
                  付支用金額開立墊付轉正支付通知書,並蓋妥簽證人員印鑑章,
                  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
                  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74     七十四、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在附記事項欄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
                  幣金額,送財政局辦理。

   75     七十五、各機關申請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案經主計處同意備案後,應檢附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送
                  財政局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動支機關應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
                  後填具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額表送財政局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76     七十六、市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77     七十七、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應付歲出
                  款,應由各該機關編製相關表件,報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
                  後轉送財政局及相關局處,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78     七十八、年度收支結束後,應付歲出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未送達財政局
                  ,基於事實需要,須先經支付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
                  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以暫分配數先行支付,俟應付
                  歲出款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倘保留未經核准,或僅部分核准
                  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79     七十九、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80     八十、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關
                原設基金專戶或保管金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
                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繳
                存市庫存款戶,若支票開立已逾 1  年,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
                繳入市庫,嗣後若受款人提出債權,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理
                。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即
                辦理銷戶。

   81     八十一、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其名稱、代號及收
                  支科目依財政局所編之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及專戶預算科目
                  代號使用說明辦理。

   82     八十二、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除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
                  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前項收入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匯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服務
                  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原始憑證。

   83     八十三、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應分別建立資料檔
                  ,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
                  ,憑各該經管機關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
                  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84     八十四、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各經管機關得利用歲出各機
                  關對帳單或付訖日報表核對帳務。

   85     八十五、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及支付情形,應
                  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86     八十六、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訂定本程序。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之經費得自行保
              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專戶實施集中
              支付之各機關及其所屬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準用之。

   3      三、新北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各機關,其費款之支付
              ,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以
              通匯存帳方式或簽發新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直接付與
              受款人。

   4      四、各機關費款支付方式如下:
              費款支付如係一般商業行為且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
              或各機關專戶,一律指定通匯;匯存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
              行)帳戶則以存帳為之。
          (一)通匯存帳: 
                1.(市庫)存帳:存入受款人於代理銀行存款帳戶。
                2.(跨行)通匯:匯存受款人指定非市庫代理銀行存款金融機構或
                  郵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如由機
                  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以下簡稱指領),應自支票簽發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領取。
                2.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寄受款人或寄各機關轉發。
              前項第一款通匯存帳辦理方式如下:
          (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由財政局透過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應用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
                人應領費款撥匯存入其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二)支票通匯存帳:當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無法作業時,財政局得視業務
                需要並經代理銀行同意,簽開市庫支票併同通匯退匯明細表及檔案
                送代理銀行匯存其指定金融機構。
          (三)委託劃帳: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
                ,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政局同時,
                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5      五、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透過市庫支付憑單線上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市議會得利用通訊網路連線傳輸支付資料,並將支付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費款支付。

   6      六、市庫支付憑單線上審核作業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審核作業:指各機關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
                透過本府內部專用網路連線傳送財政局,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
                處理之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
                簡稱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線上審核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為之。

   7      七、財政局得就線上審核作業單件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
              各機關除傳送電子支付憑單外,須併送相應之經簽證紙本憑單。

   8      八、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
              法立即修復時,應即依本程序規定將紙本付款或轉帳憑單,逕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

   9      九、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
              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10     十、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11     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
                中經核定修改者,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
                下簡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
                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零用金、預付款、墊付款、結匯外幣之經費、預備金、債務支出、
                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應付歲出款)、
                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等費款之
                支付,依本程序伍、特別規定事項辦理。

   12     十二、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
                核定前,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新北市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財政局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
                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13     十三、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簽證人員
                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14     十四、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新北市
                市庫支付憑單線上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表送財政局建檔,廢止
                及職務異動時亦同。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15     十五、簽證人員辦理紙本憑單簽證印鑑之啟用,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
                申請書送財政局以備驗對。
                前項印鑑更換或遺失時,應檢附新印鑑卡、申請書,敘明更換或遺
                失原因及遺失時間,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財政
                局辦理登記。但對其已簽證之憑單仍應負責。

   16     十六、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
                  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
            (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存入市庫存款戶結
                  存餘額。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證所列相符。
            (六)各類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九點及第二十八點規定。

   17     十七、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電子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
                財政局規定之檔案格式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應據完成內部審核之原始憑證製作電子支付憑
                  單資料檔案,傳送簽證人員,核對資料檔案並完成自然人憑證簽
                  證程序後,再傳送財政局。
            (二)傳送財政局之資料檔案有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止付,並補送
                  書面通知;如財政局已辦理支付,應自行負責追回。
            (三)應隨時注意電子支付憑單是否傳送成功並即向財政局查明原因,
                  如不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18     十八、各機關依規定按月支給法定編制人員及約聘僱、臨時人員之薪資、
                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得以委託劃帳方式辦理撥存員工個人帳戶;
                臨時性及短期代課員工,得依其意願參加劃帳發薪或透過零用金專
                戶轉發。
                前項費款如係單筆個別支付,得逐筆填列送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
                統辦理之。

   19     十九、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付者
                  ,得併開一單,另附預算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
                  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除
                  受款人及金額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塗改,應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受款人倘電腦作業無法造字,應在手筆填寫處加
                  蓋簽證人員之印鑑。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
            (五)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依規定得由各
                  機關領回轉發之款項,應利用金融機構劃帳發薪方式發放;若事
                  實有困難者,以零用金專戶存提轉發。
            (六)支出用途摘要欄應詳明填列支付費款之實際用途。
            (七)費款支付方式,以通匯存帳為原則,如有困難,應附註說明原因
                  ,除應於費款支付方式欄勾選外,並應於相關欄內詳明編製:
                  1.(市庫)存帳:應詳填受款人於代理銀行代號、名稱及存款帳
                    號。
                  2.(跨行)通匯:應詳填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
                    存款帳號;如以委託劃帳辦理者,應以受妥託代辦之金融機構
                    為受款人,詳填其代號、名稱及帳號。
                  3.支票自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領者,應備領取
                    支票憑證(電子支付限額以下免送),交受款人或指定人員親
                    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另指領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
                    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4.支票郵寄:應詳填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5.支票通匯存帳:應詳填通匯或存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八)代(扣)繳費款及各項稅費繳納之處理:
                  1.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人、金融
                    機構名稱及帳號或地址分別編製。但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
                    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費款支付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回轉
                    發。
                  2.各項稅費之繳納由市庫各代扣繳分戶餘額內支付。但未能依上
                    列方式作業者,則費款支付方式欄比照前目之規定辦理。
            (九)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市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註明,如為
                  法院提存或業務需要,尚須附註說明。
            (十)憑單及所附受款人清單上各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
                  之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十一)憑單附記事項欄註記事項:
                    1.營利事業之採購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
                      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則應註明普通收據字樣
                      。
                    2.支付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
                    3.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日期、文號及金額。
                    4.動支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應付歲出款,應註明核准文
                      號。
                    5.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20     二十、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除付款憑單以自然人憑證簽證且金額未超過
                限額者外,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
                縫章。如同一憑單有數個受款人者,應分別將填發之領取支票憑證
                左邊緣置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並於受款人清
                單第一聯備註欄逐一註記憑證編號。

   21     二十一、各機關編製委託劃帳清冊一式三份,應分別填寫各存款戶名、帳
                  號、實發數,由出納、人事、主計單位及首長蓋章,除一份由出
                  納單位自行存查外,其餘二份送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據以辦理劃帳
                  發薪;並應併同發給數及扣除數以書面通知存款戶,供其核對。

   22     二十二、各機關應依據委託劃帳清冊編製付款憑單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為
                  受款人,薪資部分並應依財政局編定每月薪津支付時序表,於發
                  薪日前送達財政局辦理支付。

   23     二十三、各機關應於不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下,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
                  訂立委託合約,約定下列事項,請其配合辦理:
              (一)應於收受財政局匯入款項金額及劃帳清冊時,查對與實發數是
                    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託之各機關查明補正。
              (二)應於入帳日按劃帳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別辦
                    妥劃帳撥存。
              (三)應將劃帳清冊一份簽章後,送原委託機關會計單位核銷。

   24     二十四、各機關以印鑑簽證之付款憑單經送出後,尚未經財政局支付前,
                  如發現受款人、金額錯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將原憑單加蓋作
                  廢章退還止付,並補送書面通知,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餘各欄
                  之錯誤得以書面或電話洽請財政局代為更正並加註簽章。其已支
                  付致損失庫款者,應由各該機關負責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
                  人員賠繳。

   25     二十五、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即通知財政
                    局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送財
                    政局辦理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各該機
                    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
                    知財政局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
                    ,並洽由各該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經簽
                    證人員核蓋印鑑章證明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章後,送財政局核
                    明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
                    負。

   26     二十六、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27     二十七、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28     二十八、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如有
                    塗改,應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第十九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且應與收方或付方各筆金
                    額之總額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或自然
                    人憑證相符。

   29     二十九、各機關以印鑑簽證之轉帳憑單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
                  局更正或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原機
                  關另編憑單轉正。

   30     三十、各類憑單之編號依流水號編製,不得重號及使用附號(如某號之一
                )。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均應重新編號,
                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31     三十一、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彙轉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
                  應付歲出款、其他核定支付經費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據以
                  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資料檔,確實查驗保存。
                  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序編號
                  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32     三十二、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傳)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序編號登
                  記後審核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子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於解密前製作備份資料。
              (二)核對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是否通過驗
                    證。
              (三)應依下列規定查對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項基
                      金保管款之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四)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五)如對於電子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傳送由主辦
                    會計或機關首長簽證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六)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或雙
                    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33     三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填具付款(轉
                  帳)憑單退回(註銷)理由單,標註退還理由,簽章後退還原編
                  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記錄退還日期: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不全、不符、不清、重疊。
              (二)餘額不足支付。
              (三)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四)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五)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六)金額及受款人錯誤、漏列、與其附件不符或經變更塗改。
              (七)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八)金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漏列、錯誤或紙本更正未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
              (九)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所附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或轉帳收
                    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自領或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其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
                    章。
              (十一)超過額定零用金者。
              (十二)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三)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四)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未依第十九點第十一款規定註記。
              (十五)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34     三十四、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審核人員簽章,並將金額登
                  入資料檔更新餘額。
                  各類憑單完成支付或轉帳後,應加蓋付(轉帳)訖日戳,逐日整
                  理,分別歸檔、保管。

   35     三十五、財政局運用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外,應與代理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36     三十六、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通匯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
                  之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
                  、戶名及金額辦理,經審核並核對通匯明細表之匯款筆數、總金
                  額無誤後彙轉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分批傳送至代理銀行,於八
                  個工作小時內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37     三十七、財政局於接到代理銀行退匯通知書時,應查明原因更正後重匯或
                  據匯款單辦理改匯;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開立支出收回
                  書送代理銀行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並通知原機關重新開立付
                  款憑單撥付款項。

   38     三十八、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
                  款憑單,於八個工作小時內簽妥。

   39     三十九、市庫支票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庫支票除機關預借款項得免劃平行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勾註加劃平行線:
                    1.經受款人指定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者。
                    2.郵寄之市庫支票。
                    3.自領支票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除前款規定以外,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自領支
                    票有下列情形者,得依各機關在付款憑單勾註或註明之事項辦
                    理:
                    1.金額未達十萬元者,得於「特別記載事項」欄勾註加劃平行
                      線。
                    2.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得於「附記事項」欄註明
                      免劃平行線。
              (三)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
                    ,得依下列規定取銷平行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並以取(註
                    )銷其中一項為限:
                    1.票面金額未達十萬元者,得免經各機關簽證,僅由受款人持
                      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2.票面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請各機關於市庫支票
                      取銷劃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申請書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
                      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40     四十、市庫支票簽發後,應由財政局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無誤後,
                於付款憑單上蓋章,並加註支票號碼及簽發日期。當日清結,未使
                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保管人員保管。

   41     四十一、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具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

   42     四十二、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原付款憑單所列支票號碼應予更正;其他記
                  載事項錯誤之更正,得於更正處加蓋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證明
                  。

   43     四十三、簽妥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需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檢同原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並登入市庫支票
                  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44     四十四、市庫支票之封發,應按付款憑單之支票領取方式予以區分,分別
                  處理。

   45     四十五、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製
                  自領轉領一覽表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在付款憑單上蓋章。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
                  或受款人清單上之騎縫章及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與付款憑單受款
                  人及所攜領款章均相符後,發給之;若付款憑單以自然人憑證簽
                  證者,則應核對憑證上所留印鑑與印鑑卡之主辦會計人員印鑑相
                  符。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並在自領轉領
                  一覽表登記、蓋章,以印鑑簽證及以自然人憑證簽證且單件支付
                  金額超過財政局所訂限額者,並應將領取支票憑證粘附於付款憑
                  單第一聯備查。

   46     四十六、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原留印鑑,並得查註
                  受託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印章。
                  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47     四十七、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
                  身分證號碼設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48     四十八、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信函寄發
                  。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等,產製市庫支票郵寄核對清單,核
                  對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
                  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
                  行收存登記,並通知原各該機關查明處理。

   49     四十九、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一日匯入指定帳戶,
                  如匯款日期適逢國定假日,得照假日數提前。

   50     五十、財政局應逐日根據市庫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產製兌付(未
                兌)市庫支票清單,並據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加以核對調節,如
                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送審計處及主
                計處。

   51     五十一、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得利用系統之共同報表列印功能
                  核對帳目,自行列印付訖日報表做為支付憑據;並於每月十日前
                  利用歲出各機關對帳單詳實核對,填列對帳回單送財政局核對調
                  節。

   52     五十二、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53     五十三、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
                  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
                  餘額,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54     五十四、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
                  單及原簽准案詳加標註,簽報局長核准後辦理。

   55     五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追回,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失
                  職人員責任。損失庫款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之。
                  前項經過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56     五十六、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依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付款憑單,
                  按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款憑單加蓋補付戳記、於有關欄內
                  註明補發日期、支票號碼、通匯批號及金額等,並通知各該機關
                  。

   57     五十七、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一式二份,函
                  送代理銀行簽證後轉發各分庫,作為驗對市庫支票之依據。

   58     五十八、代理銀行及其分庫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各款規定應予填
                  單退票外,不得拒付。

   59     五十九、代理銀行及其分庫應驗對市庫支票各要項相符並查無掛失止付情
                  事後始得兌付。

   60     六十、代理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予查核
                ,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

   61     六十一、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理銀行
                  應負賠償責任。

   62     六十二、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理銀行應將退匯通知書送交
                  財政局查明原因,俟其更正後辦理重匯或改匯;無法更正者,應
                  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退還市庫。

   63     六十三、代理銀行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應提供支出銷帳資料、當日匯款
                  明細表及通匯存帳扣款對帳單等,供財政局對帳。
                  代理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
                  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並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
                  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運用。

   64     六十四、市庫支付(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照約定按每筆匯款以財金公司
                  公布跨行通匯(含聯行匯款)計費標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並由
                  代理銀行將應收手續費通知財政局撥付。

   65     六十五、零用金額度及限額,由財政局核(訂)定,核定額度並應通知各
                  機關,副知審計處及主計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66     六十六、零用金之請撥,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額度內,於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項下簽具
                  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財政局支撥。

   67     六十七、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儘先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
                  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於支出用途摘要欄註明「撥還零用金」字
                  樣,以各機關全銜為受款人,送財政局辦理支付撥還。

   68     六十八、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零用金管理要點辦理結轉或繳回。

   69     六十九、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70     七十、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免通知財政局辦理
                轉帳;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轉正。

   71     七十一、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
                  在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72     七十二、凡符合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款規定支用墊付款
                  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得就其墊付款先行支用。
              (二)第四款所列支出,除符合該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經中央政
                    府各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外,其餘應
                    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三)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列支出,應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
                  前項應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之墊付款,各機關應於報奉
                  核定後,通知財政局簽發核准墊付函,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73     七十三、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
                  款憑單,以應收墊付款科目列支。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
                  付支用金額開立墊付轉正支付通知書,並蓋妥簽證人員印鑑章,
                  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
                  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74     七十四、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在附記事項欄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
                  幣金額,送財政局辦理。

   75     七十五、各機關申請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案經主計處同意備案後,應檢附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送
                  財政局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動支機關應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
                  後填具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及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額表送財政局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76     七十六、市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77     七十七、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應付歲出
                  款,應由各該機關編製相關表件,報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
                  後轉送財政局及相關局處,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78     七十八、年度收支結束後,應付歲出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未送達財政局
                  ,基於事實需要,須先經支付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
                  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以暫分配數先行支付,俟應付
                  歲出款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倘保留未經核准,或僅部分核准
                  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79     七十九、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80     八十、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關
                原設基金專戶或保管金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
                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繳
                存市庫存款戶,若支票開立已逾 1 年,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
                繳入市庫,嗣後若受款人提出債權,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理
                。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即
                辦理銷戶。

   81     八十一、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其名稱、代號及收
                  支科目依財政局所編之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及專戶預算科目
                  代號使用說明辦理。

   82     八十二、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除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
                  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前項收入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匯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服務
                  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原始憑證。

   83     八十三、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應分別建立資料檔
                  ,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
                  ,憑各該經管機關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
                  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84     八十四、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各經管機關得利用歲出各機
                  關對帳單或付訖日報表核對帳務。

   85     八十五、財政局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及支付情形,應
                  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86     八十六、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特依新北市市庫
              支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程序。

   2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
              下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之經費得自行
              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內列有單位
              預算、非列入總預算編有附屬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屬分支機關。

   3      三、新北市議會辦理費款支付作業準用本程序。

   4      四、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5      五、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6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歲出
              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改者亦同。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歲出
              應付款)、緊急支出款項、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
              等費款,其支付之依據及資料之處理,依第五章第七節及第九節至第
              十二節有關規定辦理。

   7      七、年度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條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
              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附件一),先行覈實分配三個月
              暫列數,函送財政局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如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
              完成審議,重新辦理暫分配。
              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主計處未於年度開始前十五日彙總送達財政
              局,其經常支出需辦理支付時,得依該科目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
              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核實支付外,其餘得暫按各機關年度法定預
              算經常門支出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
              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
              餘額;其資本支出預算,為因應事實需要須辦理支用,且該項預算已
              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應由業務主管機關簽准後副知財政局支付。

   8      八、各機關之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
              者,應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處,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
              據。

   9      九、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
              之簽證,付款及轉帳憑單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印者視同原憑單。

   10     十、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
                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
          (四)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付金額須
                受該基金存入市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不得超過該項結餘數。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
                證所列者相符。
          (六)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第二十三點之規定。

   11     十一、簽證人員印鑑、自然人憑證之啟用,應於啟用前一日檢具印鑑卡、
                申請書(附件二(甲)、附件二乙)、附件二(丙))送財政局,
                以備驗對。

   12     十二、印鑑遇有更換或遺失時,應由各機關檢附新印鑑卡、申請書,敘明
                更換或遺失原因及遺失時間,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
                ,送財政局辦理登記。但對其已簽證之付款及轉帳憑單仍應負責。

   13     十三、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附
                件三)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14     十四、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
                  作計畫支付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附件四)。同一工
                  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
                  款人清單(附件五),並以五十筆受款人為限。
            (二)憑單及清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
                  ,除其中受款人及金額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塗改,應在塗
                  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受款人倘電腦作業無法造字,
                  以手筆填寫,應在填寫處加蓋簽證人員之印鑑。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並依
                    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分別填列。(財政局據以編造庫款支付報
                    表時,應將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列)。至各項統籌科目(包
                    括退休金、撫卹金、協助支出、補助支出、各項補助費等)並
                    應按政事別、業務計畫及機關分別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定
                    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密書寫,勿留空隙。
            (五)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並確認直接付
                  與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受款人有二人以上時,均以
                  一人為限。但依規定得由各機關領回轉發之款項,應利用金融機
                  構劃帳發薪方式發放。若事實有困難者,以零用金專戶存提轉發
                  。
            (六)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第二級用途別科
                  目或支出之實際用途,例如:人事費–○月份薪津、旅運費–旅
                  費、設備及投○○工程第○期估驗款、撥還零用金、預付款○○
                  等。
            (七)費款支付方式,除業務需要由主管機關指定外,依受款人之意願
                  選填,分列如下:
                  1.以存帳存入受款人市公庫總庫存款帳戶。
                  2.以通匯匯存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
                  3.支票領取方式:
                 (1)受款人領取。
                 (2)各機關指定人員自支票簽發日起五日內領取。
                 (3)寄受款人。 
                 (4)寄各機關轉發。
                 (5)寄所屬機關轉發
            (八)各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之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
                  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九)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十)扣款之填列: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除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
                  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製。但扣繳之款如必需由各機
                  關將市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其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各
                  機關領回轉發。
            (十一)各項稅費之繳納:各機關委託代理機關繳納者,得依繳納通知
                    書由保管金專戶餘額內支付,如已採用市庫轉帳繳納者,則由
                    市庫各該分戶餘額內支付。但未依上列方式作業者,則支票領
                    取方式欄比照前款之規定辦理。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市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填註,如
                    為法院提存、外幣結匯、業務需要,尚須附註說明,如付款憑
                    單係以印鑑簽證者,並加蓋主辦會計印鑑。
            (十三)憑單及所附受款人清單上各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
                    局之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十四)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採購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賣應註明價款總額或核准文號。
                    2.營利事業之採購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
                      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除註明普通收據字樣外
                      ,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3.國民小學除人事費及授權審核之經費外,其他各項費款應註
                      明文號。
                    4.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5.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
                    6.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15     十五、合於在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支付給受款人之零星或小額款項,應儘先
                在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付科目彙列科目清單方式,依第八十二
                點規定辦理零用金撥還。

   16     十六、受款人選擇自領市庫支票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
                各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之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附件六),交
                由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人員親赴財政局核對換領市庫支票並應出示
                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名章以應驗對。
                前項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除付款憑單以自然人憑證簽證者外,應
                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如同一
                憑單有數個受款人者,應分別填發領取支票憑證,另於受款人清單
                第一聯備註欄逐一註記憑證編號,並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受款人清
                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

   17     十七、各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之領取支票人
                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即通知財政
                  局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行補簽付款憑單(另編憑單號
                  碼)備函送財政局,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各機關未及時通知
                  掛失止付,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各該機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
                  財政局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時,由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之領取
                  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各該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
                  (另編憑證號碼),出具證明公函,一併持向財政局核明支付。
                  如未及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18     十八、各機關編製以印鑑簽證之付款憑單經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
                (或名稱)、金額錯誤時,應以最迅速方法(如電話等),通知財
                政局作廢,財政局以書面通知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
                各該機關,重簽付款憑單送憑辦理(另編憑單號碼)。
                誤簽之付款憑單如已支付,致損失庫款者,應由各該機關負責於三
                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19     十九、各機關如係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市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填
                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附件七),連同支票,併另簽開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
                前項支票如無需換發兌領得免另簽付款憑單,惟應詳述理由。

   20     二十、付款憑單在財政局尚未列帳簽發支票前,如發現錯誤時,除受款人
                、金額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各欄得由原編製機關以書
                面或電話洽請財政局代為更正,並由更正人員於付款憑單上加註簽
                章。

   21     二十一、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附件八),送財政
                  局辦理。

   22     二十二、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23     二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以印鑑簽證者如有
                    塗改,應在塗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
                    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
                    各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
                    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並加註原支付之付款
                    憑單編號及支出之實際用途。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七)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
                    或自然人憑證相符。

   24     二十四、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
                  局更正,或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政局業已列帳者,應由
                  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轉正。

   25     二十五、付款或轉帳憑單經依第三十四點退回補正者,不論重新簽開或以
                  原憑單更正,均應重新編號,並於更正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
                  印鑑。另申請支票註銷重開之付款憑單亦同。

   26     二十六、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者,如屬於
                  當年度預算執行(含歲出應付款),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
                  收回書(附件九),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就近市庫;如
                  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附件十),按原支出性質,分
                  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之科目,繳還市庫。墊付款部分另依其規
                  定。

   27     二十七、財政局收到市庫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
                  當年度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28     二十八、各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機關逕
                  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各該機關填具
                  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29     二十九、財政局收到主計處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
                  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應由財政局建立資料檔,作為辦理支
                  付之依據。

   30     三十、各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因
                支用減少,辦理支出收回,或因故無需支付或兌付,將已簽發之市
                庫支票辦理註銷,財政局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證,將支出收回或註銷
                之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增加其有關餘額。

   31     三十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分
                  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登記簿(附件十一)。

   32     三十二、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是否通過驗證。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款規
                    定: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照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項基
                      金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會計憑證
                      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5.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33     三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
                  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34     三十四、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填具付款轉帳
                  憑單退回(註銷)理由單(附件十二),標註退還理由,簽章後
                  退還原編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將退還日期登入付款
                  憑單登記簿,或轉帳憑單登記簿: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不清、重疊。
              (二)餘額不足。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
              (四)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依據。
              (五)聯數不符或附件不全。
              (六)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七)支出用途漏列、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八)受款人錯誤或非合法債權人、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
                    塗改。
              (九)匯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
              (十)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
                    改。
              (十一)有關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人
                      員簽證印鑑。
              (十二)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或清單之總數與憑單之金額不
                      符。
              (十三)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或未填註號碼。
              (十四)超過額定零用金者。
              (十五)採購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賣,未註明工程預算總額或本府
                      各局處會核准文號。
              (十六)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七)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八)各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十九)動支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歲出應付款,未註明核准文
                      號。
              (二十)其他(以其他為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35     三十五、跨行通匯係減少使用市庫支票付款風險,提高服務品質,應用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透過
                  代理市庫機構,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使庫款支付達
                  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為便民服務並落實庫款安全管控,
                  一般商民之款項,應宣導推廣使用。

   36     三十六、財政局辦理跨行通匯除悉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跨行通匯作業實
                  施要點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
                  與代理市庫機構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37     三十七、每次通匯應將該次通匯資料、筆數、總金額列印通匯明細表(附
                  件十三),經核計正確無誤後,將該通匯資料放行至臺灣銀行應
                  收應付帳款管理服務系統平台;代理市庫機構對交匯資料先予查
                  核,確認無誤後再行匯出。當日有多筆款項匯給同一受款人時,
                  財政局得合併一筆匯出。

   38     三十八、各機關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
                  構名稱、存款帳號、戶名及電子郵件地址,詳填於受款人欄、領
                  取支票方式欄及電子郵件地址或地址及電話欄(第一次辦理通匯
                  之商民應附上存摺帳號影印本)。指定兌付銀行名稱欄應填寫財
                  政部統一編列之金融機構代號。

   39     三十九、費款支付係一般商業行為且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以上者或各機關專戶,其領取一律指定通匯。但匯存市公庫總庫
                  之帳戶應以存帳為之。

   40     四十、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檢發
                空白市庫支票之手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41     四十一、市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
              (一)市庫支票依本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
                    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
              (三)市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平行
                    線。
              (四)郵寄之市庫支票,其金額在二萬元以上者,應加劃平行線。
              (五)自領支票受款人為一般商民,其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應加劃
                    平行線。但金額未達五十萬元,經各機關在付款憑單「附記事
                    項」欄註明請免劃平行線者,以印鑑簽證之付款憑單並應加蓋
                    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證明,得依其註明辦理。
              (六)受款人為一般商民且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依下列規定
                    辦理取銷平行線:
                    1.受款人係廠商,請各機關於市庫支票取銷劃線申請書(附件
                      十四)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向
                      財政局申請。
                    2.受款人係個人:
                   (1)票面金額未達十萬元者,得免經各機關簽證,僅由受款人
                        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2)票面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請各機關於市庫支
                        票取銷劃線申請書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後,交由受款人
                        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42     四十二、市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經
                  覆核無誤後覈實順號檢發,並將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登入簽開支票清單。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
                  保管人員保管(附件十五)。

   43     四十三、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財政局局長及財政局庫款支付科(以
                  下簡稱支付科)科長印鑑。
                  前項印鑑章,得利用機器處理,但須經財政局局長或其授權代簽
                  人及支付科科長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44     四十四、市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
                  時,財政局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其他記載事項,繕寫錯
                  誤需要更改時,得於更改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支付科科長印鑑後
                  行之。
                  市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之
                  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繕打錯
                  誤作廢市庫支票登記簿(附件十六)。

   45     四十五、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應於八工作小時內將市
                  庫支票簽妥,並加蓋付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46     四十六、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需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
                  註銷申請書敘明註銷原因,檢同原支票送還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
                  手續並登入市庫支票註銷登記簿(附件十七)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但逾期失效之市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付
                  之銀行兌領者,得先向財政局申請換發(附件十八)或由財政局
                  通知換發。但發票期逾五年,不得再行換發,並逐筆辦理解繳市
                  庫,以利清結。

   47     四十七、市庫支票之封發,依第十四點第七款第三目規定之支票領取方式
                  ,分別處理。

   48     四十八、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款項,如採存帳方式處理者,比照
                  第三十七點辦理。

   49     四十九、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
                  編製自領轉領一覽表(附件十九)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由
                  保管人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50     五十、受款人自領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財政局經核對領取
                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所蓋受款人名章
                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攜領款名章均屬相符後,發給之
                ;若付款憑單以自然人憑證簽證自領或指領者,則以印鑑卡之印鑑
                取代騎縫章。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粘附於
                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並在自領轉領一覽表登記、蓋章。

   51     五十一、受款人無法親自領取支票時,得依下列規定委託代領:
              (一)受款人係廠商:領取支票憑證應加蓋廠商、負責人名章(不得
                    為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受託代領人名章,並填註受託代領人身
                    分證號碼。支付科應核對廠商、負責人名章及受託代領人具照
                    片之身分證件、名章。
              (二)受款人係個人:領取支票憑證應加蓋受款人及受託代領人名章
                    ,並填註受託代領人身分證號碼。支付科應核對受款人及受託
                    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名章。
                    受款人原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52     五十二、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
                  、印鑑及身分證號碼設表登記(附件二十),並於領發支票時核
                  對之。

   53     五十三、郵寄之市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應得以限時掛號信
                  函寄發。
                  前項郵寄之市庫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住址、支票金額、財政
                  局收件編號等,應登入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附件二十一)一併
                  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送達
                  經郵局退回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予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市
                  庫支票登記簿(附件二十二),並通知原各該機關查明處理(附
                  件二十三)。

   54     五十四、郵寄之市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政局接到郵局掛號郵件
                  遺失通知單後,除依規定索賠外,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政
                  局迅即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市庫支票。

   55     五十五、財政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二)應按期將付訖之付款憑單、轉帳訖之轉帳憑單通知編製機關核
                    對。

   56     五十六、財政局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簽發支票日報表(附件二
                  十四)、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附件二十五)陳報財政局局長核
                  閱後存查。

   57     五十七、財政局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支付之付款憑單及轉帳憑單,編
                  製庫款支付日報表(附件二十六),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分送
                  主計處及審計處。

   58     五十八、財政局應按月於網站公告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
                  餘額及其他款項餘額。
                  各機關應將對帳結果,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回單(附件二十七
                  )送交財政局核對調節。

   59     五十九、財政局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月報表(附件二十八)附具未兌市庫
                  支票調節表(附件二十九)及未兌市庫支票清單(附件三十),
                  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60     六十、財政局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下列報表,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
                送審計處。
            (一)市庫支票領發月報表(附件三十一)
            (二)市庫支票作廢一覽表(附件三十二)

   61     六十一、財政局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市庫支票彙報表及各分庫兌付市
                  庫支票清單,暨各機關對帳回單加以核對調節,如有不符,應即
                  查明處理。

   62     六十二、簽開市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
                  依本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

   63     六十三、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市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
                  由支付科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
                  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64     六十四、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支付科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詳加
                  標註,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65     六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
                  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66     六十六、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局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情
                  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損失庫款,其經過及追
                  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67     六十七、庫款支付如有短付情事,財政局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按短
                  付金額補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加蓋補付戳記,
                  其補發日期、支票號碼、通匯批號及金額等,並應分別在有關欄
                  內註明。

   68     六十八、市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財政局均應查詢確認該票據尚
                  未兌付,並在原付款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市庫支票號碼及
                  日期,並登記市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附件三十三)通知各
                  該機關及審計處。
                  前項申請書如經由各機關簽證提出申請者,財政局得據以辦理。

   69     六十九、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附件三十
                  四),按需要份數,函送市公庫總庫簽證後轉發各分庫各一份,
                  作為驗對市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70     七十、市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由財政局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政局局長及支
                  付科科長印鑑,財政局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
                  府印信。
            (二)由市公庫總庫加填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鑑更
                  換或註銷原因。

   71     七十一、財政局印鑑之更換:
              (一)財政局應備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市公庫總庫簽證後
                    轉發各分庫各一份。
              (二)舊印鑑卡背面,應加註更換日期,及更換原因。

   72     七十二、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市公庫總庫函請財政局另送新卡。原印
                  鑑卡由市公庫總庫予以註銷後存查。

   73     七十三、指定兌付銀行兌付市庫支票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附件三十
                  五)所列各款規定應予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74     七十四、指定兌付銀行兌付市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符規定後,再
                  核驗印鑑,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可付款。但存帳、通匯之支票
                  ,免辦理簽章手續,其付訖之市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
                  並登記兌付市庫支票清單。

   75     七十五、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時,應依本辦法之
                  規定,向財政局申請掛失(附件三十六),並由財政局通知指定
                  兌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指定兌付機構收到財政局之市庫支
                  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附件三十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財政局章戳。
              (三)查明尚未支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年
                    月日尚未兌付。
              (四)已經支付者,應將支付日期及支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填
                    註(例如:月日存入帳戶或月日由銀行提出交換或月日兌取現
                    金)。
              (五)將回證聯填妥並加蓋機構章戳,退還財政局。

   76     七十六、已掛失止付之市庫支票事後尋獲,指定兌付機構須於收到財政局
                  取消止付之公函,始得兌付。

   77     七十七、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後,逕向指定之兌付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按有關掛失止付規定作最速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財政局及其
                  他指定之兌付銀行。

   78     七十八、各機關之零用金額度,由財政局訂定,並通知各機關、支付科、
                  主計處及審計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79     七十九、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
                  預算之服務費科目項下領用之。

   80     八十、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依第七十八點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財政局撥付,並
                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81     八十一、零用金支付最高限額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
                  點規定。

   82     八十二、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款,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支
                  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並以機關或學校全銜為受款人,並註
                  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局分別以存帳、通匯方式
                  入各該零用金專戶。

   83     八十三、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各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局
                    轉正。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市庫
                    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回市庫。

   84     八十四、各機關預付款項,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分配預算計畫及其金額
                  為限,並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85     八十五、財政局辦理第八十四點預付款項支付,應依一般規定處理,並照
                  憑單上所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86     八十六、預付款之收回部分,應作為財政局支出收回處理。

   87     八十七、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財政局
                  辦理轉帳,如係轉在其他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
                  政局轉正。

   88     八十八、各機關之預付款項,在年度結束後收回時,應由各機關填具繳款
                  書繳庫。

   89     八十九、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政局登記,作為辦理支付
                  之依據。

   90     九十、各機關墊付款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財政局
                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款憑單,以
                應收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墊付款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歸墊者:
                  墊付款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金
                  額開立墊付轉正支付通知書(附件三十八),移送支付科將已提
                  墊支數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二)墊付款非由原各該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歸墊者:
                  1.歸墊機關同屬市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比照前款方式辦理
                    。
                  2.歸墊機關非屬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應由各機關依原核定
                    墊款案之規定,簽開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並自行填
                    具支出收回書,一併持繳鄰近之市庫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辦理
                    收回後,即由財政局依據市庫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之通知(即
                    支出收回書第三聯)辦理轉正,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
                    關備查。
            (三)墊付退休金、撫卹金、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統籌
                  科目及比照上列統籌科目處理之款項,其轉正歸墊方式比照第一
                  款方式辦理。
                  墊付轉正支付通知書由各機關填列,並蓋妥簽證人員印鑑章後送
                  支付科辦理墊付款轉正。

   91     九十一、其他經法令許可得自行保管支用經費之機關,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機關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分次或經
                    專案核定分配於額度內簽具以該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撥付。
              (二)各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關
                    、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以各該分
                    支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撥付。

   92     九十二、財政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
                  支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於規定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繳回
                  市庫。

   93     九十三、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其自行保管經費之最高金額,依財政局之
                  規定。如超過規定,應存入財政局核定之專戶存管。

   94     九十四、本市預算內協助及補助支出,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出分配
                  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或團體為受
                  款人之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及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應附註說明原因並加蓋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始得使用他種付款方式。

   95     九十五、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所列之補助及捐助費暨獎勵及濟助費,應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所列金額,於支付事實
                  發生時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受補助或獎勵之機
                  關或團體為受款人之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補助或獎勵之機
                  關或團體。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96     九十六、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在核
                  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附
                  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財政
                  局簽開新臺幣市庫支票,交由各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辦理結匯
                  。

   97     九十七、各機關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財政
                  局應依據核定之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備金、災害準備金數額
                  表(附件三十九之一、附件三十九之二、附件三十九之三(甲)
                  、附件三十九之三(乙)、附件三十九之四)予以登記,作為辦
                  理支付之依據。

   98     九十八、市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
                    由各該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通匯付款方
                    式付與債權人。
              (二)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財政局統籌舉借債務負責償還者,於
                    還本付息時由財政局依照契約規定簽具付款憑單,以通匯付款
                    方式直接付與債權人。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第九十四點第二項規定
                  辦理。

   99     九十九、會計年度結束後,經主計處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歲
                  出應付款明細表,應副知審計處、財政局,並由支付科登入各機
                  關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100    一百、前點歲出應付款如已有預付應予扣除;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
                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未送達財政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先經支付
                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俟歲出應付款核
                定後,在餘額內轉作實支。倘保留未經核准,其已支付或墊付之款
                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101    一百零一、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而未
                    列入總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後,市公庫總庫應將收入資料彙送
                    財政局登記,財政局應登入各機關特種基金及保管款餘額登記
                    簿,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財政局並將該項資料通
                    知審計處。
                    前項收入如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匯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
                    服務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原始憑
                    證。

   102    一百零二、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
                      ,應由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政局依其規定辦理支付,並通知
                      審計處。
                (二)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
                      政局、審計處。
                (三)無特別規定及無支出分配預算之特種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
                      支付,財政局應依各該基金及保管款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結存
                      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四)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年度結束時
                      其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

   103    一百零三、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由財政局按歲出分配預算予以登記,作
                    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104    一百零四、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各機關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政局以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第九十四點第二項規
                    定辦理。

   105    一百零五、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機關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
                    具付款憑單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註核准文號及生效日,送財
                    政局以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前項退休款如為一次退休金或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等應簽開
                    支票給付。
                    第一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第九十四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

   106    一百零六、統籌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應由各該支出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支
                    付程序辦理。

   107    一百零七、各機關奉本府核准撥付緊急支出之款項時,應編製支用分配表
                    送財政局,並副知審計機關。

   108    一百零八、財政局收到前點之緊急支出款項支用分配表,應設置緊急支出
                    款項餘額登記簿(附件四十)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109    一百零九、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局應依核定之每期支用
                    金額,作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110    一百一十、緊急支出款項之屬於補助支出者,適用本章第五節之規定。

   111    一百十一、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
                    財政局,並由各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正。

   112    一百十二、財政局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
                    票編製清單專案簽陳財政局局長核准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各該機關填具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繳款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庫。
                (二)依據核准簽呈及繳款書逐筆註銷其未兌付市庫支票紀錄,並
                      逕為簽發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市庫支票,併同繳款書
                      逕行解繳市庫。
                    前項第一款原編製付款憑單之各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
                    機關負責簽證。已撤銷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簽證。
                    第一項第二款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債
                    權請求,應由原各該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專案陳報財政局核准
                    後,送該局辦理收入退還。

   113    一百十三、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特依新北市市庫
              支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程序。

   2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
              下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之經費得自行
              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內列有單位
              預算、非列入總預算編有附屬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屬分支機關。

   3      三、新北市議會辦理費款支付作業準用本程序。

   4      四、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5      五、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6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
              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歲出
              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改者亦同。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歲出
              應付款)、緊急支出款項、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
              等費款,其支付之依據及資料之處理,依第五章第七節及第九節至第
              十二節有關規定辦理。

   7      七、年度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條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
              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附件一),先行覈實分配三個月
              暫列數,函送財政局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如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
              完成審議,重新辦理暫分配。
              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主計處未於年度開始前十五日彙總送達財政
              局,其經常支出需辦理支付時,得依該科目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
              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核實支付外,其餘得暫按各機關年度法定預
              算經常門支出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
              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
              餘額;其資本支出預算,為因應事實需要須辦理支用,且該項預算已
              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應由業務主管機關簽准後副知財政局支付。

   8      八、各機關之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
              者,應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處,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
              據。

   9      九、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
              之簽證,付款及轉帳憑單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印者視同原憑單。

   10     十、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
                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
          (四)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付金額須
                受該基金存入市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不得超過該項結餘數。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
                證所列者相符。
          (六)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第二十三點之規定。

   11     十一、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一日檢具印鑑卡、申請書(附件二(甲
                )、附件二(乙))送財政局,以備驗對。

   12     十二、印鑑遇有更換或遺失時,應由支用機關檢附新印鑑卡、申請書,敘
                明更換或遺失原因及遺失時間,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
                期,送財政局辦理登記。但對其已簽證之付款及轉帳憑單仍應負責
                。

   13     十三、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附
                件三)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14     十四、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
                  作計畫支付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附件四)。同一工
                  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
                  款人清單(附件五),並以五十筆受款人為限。
            (二)憑單及清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除其中受款人
                  及金額不得塗改外,其餘各欄如有塗改,應在塗改處加蓋主辦會
                  計人員簽證印鑑。受款人倘電腦作業無法造字,以手筆填寫,應
                  在填寫處加蓋簽證人員之印鑑。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並依
                    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分別填列。(財政局據以編造庫款支付報
                    表時,應將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分列)。至各項統籌科目(包
                    括退休金、撫卹金、協助支出、補助支出、各項補助費等)並
                    應按政事別、業務計畫及機關分別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定
                    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密書寫,勿留空隙。
            (五)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並確認直接付
                  與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受款人有二人以上時,均以
                  一人為限。但依規定得由機關領回轉發之款項,應利用金融機構
                  劃帳發薪方式發放。若事實有困難者,以零用金專戶存提轉發。
            (六)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第二級用途別科
                  目或支出之實際用途,例如:人事費–○月份薪津、旅運費–旅
                  費、設備及投資–○○工程第○期估驗款、撥還零用金、預付款
                  –○○等。
            (七)市庫支票領取方式計有下列七種,除業務需要由主管機關指定外
                  ,依受款人之意願選填:
                  1.以存帳存入受款人市公庫總庫存款帳戶。
                  2.受款人領取。
                  3.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4.寄受款人。
                  5.寄支用機關轉發。
                  6.寄所屬機關轉發。
                  7.以通匯匯存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
            (八)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之人員,勿由非編制內人員
                  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九)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十)扣款之填列: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除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
                  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製。但扣繳之款如必需由各機
                  關將市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其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支
                  用機關領回轉發。
            (十一)各項稅費之繳納:各機關委託代理機關繳納者,得依繳納通知
                    書由保管金專戶餘額內支付。但未依上列方式作業者,則支票
                    領取方式欄比照前款之規定辦理。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之市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填註,如
                    為法院提存、外幣結匯、業務需要,尚須附註說明並加蓋主辦
                    會計印鑑。
            (十三)憑單及所附受款人清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
                    政局之簽證印鑑相符。
            (十四)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採購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賣應註明價款總額或核准文號。
                    2.營利事業之採購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
                      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除註明普通收據字樣外
                      ,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3.國民小學除人事費及授權審核之經費外,其他各項費款應註
                      明文號。
                    4.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5.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及金額。
                    6.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前項第七款以存帳存入或通匯匯存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之付款憑單
                與其他領取支票方式之付款憑單應分開編製。但所得稅款項之領取
                不在此限。

   15     十五、合於在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支付給受款人之零星或小額款項,應儘先
                在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付科目彙列科目清單方式,依第八十二
                點規定辦理零用金撥還。

   16     十六、受款人選擇自領市庫支票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
                ,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之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附件六)
                ,交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親赴財政局核對換領市庫支票並
                囑其出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名章以應驗對。
                前項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
                空白處,加蓋騎縫章。如同一憑單有數個受款人者,應分別填發領
                取支票憑證,另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備註欄逐一註記憑證編號,並
                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受款人清單第一聯空白處,加蓋騎縫章。本府
                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得以留存財政局之印鑑代替領取支
                票憑證。

   17     十七、支用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
                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迅即通知
                  財政局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行補簽付款憑單(另編憑
                  單號碼)備函送財政局,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關未及
                  時通知掛失止付,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迅即
                  通知財政局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
                  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原支用機關補發領取
                  支票憑證(另編憑證號碼),出具證明公函,一併持向財政局核
                  明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
                  者自負。

   18     十八、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或名
                稱)、金額錯誤時,應以最迅速方法(如電話等),通知財政局作
                廢,財政局以書面通知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支用機
                關,重簽付款憑單送憑辦理(另編憑單號碼)。
                前項誤簽付款憑單如已簽發市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機
                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19     十九、支用機關如係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市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
                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附件七),連同支票,併另簽開付款憑
                單,送財政局辦理。
                前項支票如毋需換發兌領得免另簽付款憑單,惟應詳述理由。

   20     二十、付款憑單在財政局尚未列帳簽發支票前,如發現錯誤時,除受款人
                、金額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各欄得由原編製機關以書
                面或電話洽請財政局代為更正,並由更正人員於付款憑單上加註簽
                章。

   21     二十一、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附件八),送財政
                  局辦理轉帳。

   22     二十二、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23     二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如有塗改,應在塗
                    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
                    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
                    各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
                    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並加註原支付之付款
                    憑單編號及支出之實際用途。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七)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
                    相符。

   24     二十四、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
                  局更正,或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政局業已列帳者,應由
                  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25     二十五、付款或轉帳憑單經依第三十四點退回補正者,不論重新簽開或以
                  原憑單更正,均應重新編號,並於更正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
                  印鑑。另申請支票註銷重開之付款憑單亦同。

   26     二十六、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者,如屬於
                  當年度預算執行(含保留款),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收回
                  書(附件九),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就近市庫;如屬於
                  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附件十),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之科目,繳還市庫。墊付款部分另依其規定。

   27     二十七、財政局收到市庫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
                  或當年度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28     二十八、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
                  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29     二十九、財政局收到主計處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
                  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應由財政局建立資料檔,作為辦理支
                  付之依據。

   30     三十、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
                因支用減少,辦理支出收回,或因故毋需支付或兌付,將已簽發之
                市庫支票辦理註銷,財政局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證,將支出收回或註
                銷之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增加其有關餘額。

   31     三十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分
                  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登記簿(附件十一)。

   32     三十二、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款規
                    定: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照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項基
                      金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會計憑證
                      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5.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33     三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
                  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34     三十四、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填具付款轉帳
                  憑單退回(註銷)理由單(附件十二),標註退還理由,簽章後
                  退還原編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將退還日期登入付款
                  憑單登記簿,或轉帳憑單登記簿: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不清、重疊。
              (二)餘額不足。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
              (四)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依據。
              (五)聯數不符或附件不全。
              (六)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七)支出用途漏列、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八)受款人錯誤或非合法債權人、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
                    塗改。
              (九)匯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
              (十)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
                    改。
              (十一)有關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人
                      員簽證印鑑。
              (十二)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或清單之總數與憑單之金額不
                      符。
              (十三)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或未填註號碼。
              (十四)超過額定零用金或週轉金限額者。
              (十五)採購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賣,未註明工程預算總額或本府
                      各局處會核准文號。
              (十六)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七)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八)支用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十九)存帳或通匯之付款憑單與其他領取支票方式之付款憑單,未
                      分開編製。但所得稅款項之領取不在此限。
              (二十)動支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歲出應付款,未註明核准文
                      號。
              (二十一)其他(以其他為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35     三十五、跨行通匯係減少使用市庫支票付款風險,提高服務品質,應用財
                  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透過
                  代理市庫機構,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使庫款支付達
                  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為便民服務並落實庫款安全管控,
                  一般商民之款項,應宣導推廣使用。

   36     三十六、財政局辦理跨行通匯除悉依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跨行通匯作業實
                  施要點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
                  與代理市庫機構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37     三十七、每次通匯應將該次通匯資料、筆數、總金額列印通匯明細表(附
                  件十三),經核計正確無誤後,將該通匯資料放行至臺灣銀行應
                  收應付帳款管理服務系統平台;代理市庫機構對交匯資料先予查
                  核,確認無誤後再行匯出。當日有多筆款項匯給同一受款人時,
                  財政局得合併一筆匯出。

   38     三十八、各機關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
                  構名稱、存款帳號、戶名及電子郵件地址,詳填於受款人欄、領
                  取支票方式欄及電子郵件地址或地址及電話欄(第一次辦理通匯
                  之商民應附上存摺帳號影印本)。指定兌付銀行名稱欄應填寫財
                  政部統一編列之金融機構代號。

   39     三十九、費款支付係一般商業行為且票面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或支
                  用機關各專戶,其領取一律指定通匯。但匯存市公庫總庫之帳戶
                  應以存帳為之。

   40     四十、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檢發
                空白市庫支票之手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41     四十一、市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
              (一)市庫支票依本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
                    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
              (三)市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平行
                    線。
              (四)郵寄之市庫支票,其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應加劃平行
                    線。
              (五)自領支票受款人為一般商民,其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應加劃平行線。但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經支用機關在付
                    款憑單「附記事項」欄註明請免劃平行線,並加蓋主辦會計人
                    員簽證印鑑章證明者,得依其註明辦理。
              (六)受款人為一般商民且票面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依下
                    列規定辦理取銷平行線:
                    1.受款人係廠商,請支用機關,於市庫支票取銷劃線申請書(
                      附件十四)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
                      票向財政局申請。
                    2.受款人係個人:
                   (1)票面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免經支用機關簽證,僅
                        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2)票面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請支
                        用機關於市庫支票取銷劃線申請書上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
                        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42     四十二、市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經
                  覆核無誤後覈實順號檢發,並將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登入簽開支票清單。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
                  保管人員保管(附件十五)。

   43     四十三、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財政局局長及財政局庫款支付科(以
                  下簡稱支付科)科長印鑑。
                  前項印鑑章,得利用機器處理,但須經財政局局長或其授權代簽
                  人及支付科科長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44     四十四、市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
                  時,財政局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其他記載事項,繕寫錯
                  誤需要更改時,得於更改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支付科科長印鑑後
                  行之。
                  市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之
                  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繕打錯
                  誤作廢市庫支票登記簿(附件十六)。

   45     四十五、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應於八工作小時內將市
                  庫支票簽妥,並加蓋付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46     四十六、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
                  票註銷申請書敘明註銷原因,檢同原支票送還財政局辦理註銷作
                  廢手續並登入市庫支票註銷登記簿(附件十七)及沖回原支付金
                  額。但逾期失效之市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
                  付之銀行兌領者,得先向財政局申請換發(附件十八)或由財政
                  局通知換發。但發票期逾五年,不得再行換發,並逐筆辦理解繳
                  市庫,以利清結。

   47     四十七、市庫支票之封發,依第十四點第七款規定之領取支票方式,分別
                  處理。

   48     四十八、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款項,如採存帳方式處理者,比照
                  第三十七點辦理。

   49     四十九、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
                  應編製自領轉領一覽表(附件十九)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
                  由保管人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50     五十、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財政局經核對領
                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所蓋受款人名
                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暨所攜領款名章均屬相符後,發給
                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粘附於付款憑單
                第一聯備查,並在自領轉領一覽表登記、蓋章。

   51     五十一、受款人無法親自領取支票時,得依下列規定委託代領:
              (一)受款人係廠商:領取支票憑證應加蓋廠商、負責人名章(不得
                    為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受託代領人名章,並填註受託代領人身
                    分證號碼。支付科應核對廠商、負責人名章及受託代領人具照
                    片之身分證件、名章。
              (二)受款人係個人:領取支票憑證應加蓋受款人及受託代領人名章
                    ,並填註受託代領人身分證號碼。支付科應核對受款人及受託
                    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名章。
                  受款人原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52     五十二、財政局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
                  稱、印鑑及身分證號碼設表登記(附件二十),並於領發支票時
                  核對之。

   53     五十三、郵寄之市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應得以限時掛號信
                  函寄發。
                  前項郵寄之市庫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住址、支票金額、財政
                  局收件編號等,應登入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附件二十一)一併
                  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送達
                  經郵局退回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予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市
                  庫支票登記簿(附件二十二),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附
                  件二十三)。

   54     五十四、郵寄之市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政局接到郵局掛號郵件
                  遺失通知單後,除依規定索賠外,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政
                  局迅即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市庫支票。

   55     五十五、財政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二)應按期將付訖之付款憑單、轉帳訖之轉帳憑單通知編製機關核
                    對。

   56     五十六、財政局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簽發支票日報表(附件二
                  十四)、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附件二十五)陳報財政局局長核
                  閱後存查。

   57     五十七、財政局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支付之付款憑單及轉帳憑單,編
                  製庫款支付日報表(附件二十六),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分送
                  主計處及審計處。

   58     五十八、財政局應按月於網站公告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
                  餘額及及其他款項餘額。
                  支用機關應將對帳結果,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回單(附件二十
                  七)送交財政局核對調節。

   59     五十九、財政局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月報表(附件二十八)附具未兌市庫
                  支票調節表(附件二十九)及未兌市庫支票清單(附件三十),
                  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60     六十、財政局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下列報表,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
                送審計處。
            (一)市庫支票領發月報表(附件三十一)
            (二)市庫支票作廢一覽表(附件三十二)

   61     六十一、財政局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市庫支票彙報表及各分庫兌付市
                  庫支票清單,暨各機關對帳回單加以核對調節,如有不符,應即
                  查明處理。

   62     六十二、簽開市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
                  依本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

   63     六十三、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市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
                  由支付科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
                  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64     六十四、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支付科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詳加
                  標註,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65     六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
                  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66     六十六、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局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情
                  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損失庫款,其經過及追
                  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67     六十七、簽發市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政局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
                  按短付金額補簽市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
                  加蓋補付戳記,其補發市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
                  在有關欄內註明。

   68     六十八、市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財政局均應查詢確認該票據尚
                  未兌付,並在原付款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市庫支票號碼及
                  日期,並登記市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附件三十三)通知原
                  支用機關及審計處。
                  前項申請書如經由支用機關簽證提出申請者,財政局得據以辦理
                  。

   69     六十九、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附件三十
                  四),按需要份數,函送市公庫總庫簽證後轉發各分庫各一份,
                  作為驗對市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70     七十、市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由財政局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政局局長及支
                  付科科長印鑑,財政局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
                  府印信。
            (二)由市公庫總庫加填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鑑更
                  換或註銷原因。

   71     七十一、財政局印鑑之更換:
              (一)財政局應備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市公庫總庫簽證後
                    轉發各分庫各一份。
              (二)舊印鑑卡背面,應加註更換日期,及更換原因。

   72     七十二、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市公庫總庫函請財政局另送新卡。原印
                  鑑卡由市公庫總庫予以註銷後存查。

   73     七十三、指定兌付銀行兌付市庫支票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附件三十
                  五)所列各款規定應予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74     七十四、指定兌付銀行兌付市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符規定後,再
                  核驗印鑑,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可付款。但存帳、通匯之支票
                  ,免辦理簽章手續,其付訖之市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
                  並登記兌付市庫支票清單。

   75     七十五、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時,應依本辦法之
                  規定,向財政局申請掛失(附件三十六),並由財政局通知指定
                  兌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指定兌付機構收到財政局之市庫支
                  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附件三十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財政局章戳。
              (三)查明尚未支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年
                    月日尚未兌付。
              (四)已經支付者,應將支付日期及支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填
                    註(例如:月日存入帳戶或月日由銀行提出交換或月日兌取現
                    金)。
              (五)將回證聯填妥並加蓋機構章戳,退還財政局。

   76     七十六、已掛失止付之市庫支票事後尋獲,指定兌付機構須於收到財政局
                  取消止付之公函,始得兌付。

   77     七十七、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後,逕向指定之兌付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按有關掛失止付規定作最速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財政局及其
                  他指定之兌付銀行。

   78     七十八、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並通知各機關、支付科、
                  主計處及審計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79     七十九、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領
                  用之。

   80     八十、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依第七十八點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局撥付,並應設置備
                查簿,逐筆登記。

   81     八十一、零用金支付最高限額由財政局訂定之。

   82     八十二、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款,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支
                  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並以機關或學校全銜為受款人,並註
                  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局分別以存帳、通匯方式
                  入各該零用金專戶。

   83     八十三、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
                    局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市庫
                    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回市庫。

   84     八十四、各機關預付款項,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分配預算計畫及其金額
                  為限,並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85     八十五、財政局辦理第八十四點預付款項支付,應依一般規定處理,並照
                  憑單上所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86     八十六、預付款之收回部分,應作為財政局支出收回處理。

   87     八十七、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財政局
                  辦理轉帳,如係轉在其他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
                  政局轉正。

   88     八十八、各機關之預付款項,在年度結束後收回時,應由各機關填具繳款
                  書繳庫。

   89     八十九、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政局登記,作為辦理支付
                  之依據。

   90     九十、各機關墊付款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財政局
                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支用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款憑單,
                以應收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墊付款由支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歸墊者:
                  墊付款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支用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
                  金額開立墊付轉正支付通知書(附件三十八),移送支付科將已
                  提墊支數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二)墊付款由非原支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歸墊者:
                  1.歸墊機關同屬市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比照前款方式辦理
                    。
                  2.歸墊機關非屬總預算之單位預算機關者,應由支用機關依原核
                    定墊款案之規定,簽開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並自行
                    填具支出收回書,一併持繳鄰近之市庫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辦
                    理收回後,即由財政局依據市庫代理機構或代辦機構之通知(
                    即支出收回書第三聯)辦理轉正,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
                    機關備查。
            (三)墊付退休金、撫卹金、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統籌
                  科目及比照上列統籌科目處理之款項,其轉正歸墊方式比照第一
                  款方式辦理。
                墊付轉正支付通知書由各支用機關填列,並蓋妥簽證人員印鑑章後
                送支付科辦理墊付款轉正。

   91     九十一、其他經法令許可得自行保管支用經費之機關,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機關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分次或經專
                  案核定分配於額度內簽具以該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
                  財政局撥付。
            (二)各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關、
                  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以各該分支機
                  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撥付。

   92     九十二、財政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
                  支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於規定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繳回
                  市庫。

   93     九十三、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其自行保管經費之最高金額,依財政局之
                  規定。如超過規定,應存入財政局核定之專戶存管。

   94     九十四、本市預算內協助及補助支出,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出分配
                  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或團體為受
                  款人之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及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應附註說明原因並加蓋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始得使用他種付款方式。

   95     九十五、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所列之補助及捐助費暨獎勵及濟助費,應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所列金額,於支付事實
                  發生時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受補助或獎勵之機
                  關或團體為受款人之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補助或獎勵之機
                  關或團體。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96     九十六、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在
                  核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
                  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財
                  政局簽開新臺幣市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辦理
                  結匯。

   97     九十七、各機關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備金、災害準備金之經費,財政
                  局應依據核定之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備金、災害準備金數額
                  表(附件三十九之一、附件三十九之二、附件三十九之三(甲)
                  、附件三十九之三(乙)、附件三十九之四)予以登記,作為辦
                  理支付之依據。

   98     九十八、市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
                    由各該支用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通匯付
                    款方式付與債權人。
              (二)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財政局統籌舉借債務負責償還者,於
                    還本付息時由主計處依照契約規定簽具付款憑單,以通匯付款
                    方式直接付與債權人。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第九十四點第二項規定
                  辦理。

   99     九十九、會計年度結束後,經主計處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歲
                  出應付款明細表,應副知審計處、財政局,並由支付科登入各機
                  關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100    一百、前點歲出應付款如已有預付應予扣除;年度收支結束後,歲出應付
                款未經核定前或核定案未送達財政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先經支付
                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俟歲出應付款核
                定後,在餘額內轉作實支。倘保留未經核准,其已支付或墊付之款
                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101    一百零一、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而未
                    列入總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後,市公庫總庫應將收入資料彙送
                    財政局登記,財政局應登入各機關特種基金及保管款餘額登記
                    簿,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財政局並將該項資料通
                    知審計處。

   102    一百零二、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
                      ,應由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政局依其規定辦理支付,並通知
                      審計處。
                (二)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
                      政局、審計處。
                (三)無特別規定及無支出分配預算之特種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
                      支付,財政局應依各該基金及保管款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結存
                      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四)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年度結束時
                      其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

   103    一百零三、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由財政局按歲出分配預算予以登記,作
                    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104    一百零四、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各支用機關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
                    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以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前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第九十四點第二項規
                    定辦理。

   105    一百零五、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支用機關依有關法令核定後
                    ,簽具付款憑單,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註核准文號及生效日
                    ,送財政局以通匯付款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第二次之後月
                    退休金、撫卹等給付,得由主計處編製憑單(不含警察局、稅
                    捐稽徵處)。
                    第一項退休款如為一次退休金或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等應簽
                    開支票給付。
                    第一項使用通匯付款方式,如有困難,比照第九十四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

   106    一百零六、統籌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應由各該支出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支
                    付程序辦理。

   107    一百零七、各機關奉本府核准撥付緊急支出之款項時,應編製支用分配表
                    送財政局,並副知審計機關。

   108    一百零八、財政局收到前點之緊急支出款項支用分配表,應設置緊急支出
                    款項餘額登記簿(附件四十)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109    一百零九、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局應依核定之每期支用
                    金額,作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110    一百一十、緊急支出款項之屬於補助支出者,適用本章第五節之規定。

   111    一百十一、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
                    財政局,並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112    一百十二、財政局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五年之未兌付市庫支
                    票編製清單專案簽陳財政局局長核准後轉知原支用機關。
                (一)支用機關填具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繳款
                      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庫。
                (二)財政局依據核准簽呈及繳款書逐筆註銷其未兌付市庫支票紀
                      錄,並逕為簽發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市庫支票,併同
                      繳款書逕行解繳市庫。
                    前項第一款原編製付款憑單之支用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
                    新機關負責簽證。已撤銷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簽證。
                    第一項第二款發票期未逾十五年者,倘受款人或執票人提出債
                    權請求,應由原支用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專案陳報財政局核准
                    後,送該局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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