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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年度開始時,各機關應在第三點計算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於公務預算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簽
    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財政局辦理撥付,並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備查。
    依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於零用金額度內先行墊支者,應開立
    收入退還書於原繳款科目下撥補歸墊。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年度開始時,各機關在第三點計算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於公務預算歲
              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簽具
              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財政局庫款支付科辦理撥付,並應設置備查
              簿逐筆登記備查。
              依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於零用金額度內先行墊支者,則應開
              立收入退還書於原繳款科目下撥補歸墊。

   7      七、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在年度結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額度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局庫款
                支付科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
                回書繳回市庫。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各機關零用金額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於年度開始,
              依各機關公務預算之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
              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租金、償債與利息之合計數除以八十計算數
              額並核定,計算數額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零用金額度以三十
              萬元計,計算數額未達二萬元,零用金額度以二萬元計。但因業務特
              殊需要,得由各機關填具專案申請表(附表一)並敘明理由,由財政
              局專案核定提高零用金額度,惟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前項核定零用金額度內,各機關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需分配零用
              金額度者,由各機關檢送分配所屬各單位零用金額度申請表(附表二
              ),向財政局提出申請並由其專案核定。
              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依第一項計算之零用金額度低於ㄧ百零三年
              度核定數者,依ㄧ百零三年度核定零用金額度辦理核定。

   4      四、各機關應考量實際業務需求,於核定零用金額度內決定最適當數額,
              循環提領支用。
              為利業務推行,新年度總預算尚未核定發布時,得依照前一年度所核
              定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5      五、年度開始時,各機關在第三點核定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於公務預算之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簽
              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財政局庫款支付科辦理撥付,並應設置備
              查簿逐筆登記備查。
              依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於零用金額度內先行墊支者,則應開
              立收入退還書於原繳款科目下撥補歸墊。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訂定本要點。

   2      二、各機關零用金之用途,以公務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及
              支用代辦經費之採購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
              臺幣一萬元,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3      三、各機關零用金額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於年度開始,
              依各機關公務預算之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
              服務費用除以八十計算數額並核定,計算數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零
              用金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計,計算數額未達新臺幣二萬元,零用金
              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計。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由各機關填具專案申
              請表(附表一)並敘明理由,由財政局專案核定提高零用金額度,惟
              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前項核定零用金額度內,各機關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需分配零用
              金額度者,由各機關檢送分配所屬各單位零用金額度申請表(附表二
              ),向財政局提出申請並由其專案核定。

   4      四、各機關應考量實際業務需求,於核定零用金額度內決定最適當數額,
              循環提領支用。
              為利業務推行,新年度總預算尚未核定發布時,得依照前一年度所核
              定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5      五、年度開始時,各機關在第三點核定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於公務預算之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科目項下簽
              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財政局庫款支付科辦理撥付,並應設置備
              查簿逐筆登記備查。

   6      六、各機關得由零用金專戶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短期員
              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
              前項之費款,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以各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註明金
              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局採用通匯或存帳方式匯存入各該
              零用金專戶。

   7      七、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在年度結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額度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局庫款
                支付科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
                回書繳回市庫。

   8      八、各機關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支用,並切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審
              計法財務審計與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事
              ,由各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9      九、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方式,訂定本要點。

   2      二、各機關學校零用金之用途,以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及支用代辦經費之
              採購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但
              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3      三、各機關學校零用金額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於年度開
              始,依各機關學校業務費除以八十計算數額並核定,計算數額逾新臺
              幣三十萬元,零用金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計,計算數額未達新臺幣
              二萬元,零用金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前項核定零用金額度內,各機關學校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業務
              特殊需要,需專案核定者,於年度開始前,由各機關學校檢送分配所
              屬各單位業務費及零用金額度申請表(如附件),向財政局提出申請
              並由其專案核定。

   4      四、各機關學校應考量實際業務需求,於核定零用金額度內決定最適當數
              額,依規定循環提領支用。為利業務推行,新年度總預算尚未核定發
              布時,依照前一年度所核定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5      五、年度開始時,各機關學校在第三點核定零用金額度範圍內,依規定於
              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簽具付款憑單循環申請,送由
              財政局庫款支付科辦理撥付,並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備查。

   6      六、各機關學校得由零用金專戶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短
              期員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
              前項之費款,於簽具付款憑單時,應以各機關學校全銜為受款人並註
              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財政局採用通匯或存帳方式匯存入
              各該零用金專戶。

   7      七、各機關學校領用之零用金在年度結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額度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財政局庫款
                支付科轉帳。
          (二)各機關學校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
                出收回書繳回市庫。

   8      八、各機關學校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支用,並切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
              及審計法財務審計與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
              情事,由各機關學校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9      九、各機關學校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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