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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十二、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應列入會計報告,並依會計
      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分送相關機關。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由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
              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並應於核准開戶日起六十日內完
              成開戶手續,並填具專戶異動備查表函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
              處)、財政局及各該機關學校出納單位完成核備程序;銷戶或更換帳
              號及戶名時,亦同。專戶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

   12     十二、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應列入會計報告,並分送主
                計處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13     十三、為查核各機關學校專戶使用情形,各機關學校應每年向其往來金融
                機構(含郵局)函證專戶之設立情形,並於隔年三月底前依財政局
                核准設立專戶清單核對上年度十二月底止專戶存款款項之存放行庫
                帳戶名稱、帳號、款項來源、支出用途及存放依據是否相符,並填
                報結存金額及檢討專戶是否續設後,擬具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專戶檢討表,並附函證文件,函送財政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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