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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菸酒管理業務,特設新北市政府菸
    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菸酒管理業務,特設置新北市政府
              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查緝。
          (二)菸酒管理事項之抽驗。
          (三)菸酒業者之工廠、營業處所及分處所之衛生檢查。
          (四)菸酒媒體廣告促銷、檢舉案件及環境危害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及刑罰案件之蒐集、調查及移送。
          (六)其他與菸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3      三、本小組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成員,
              由下列機關代表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本府衛生局
          (三)本府警察局。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
          (六)本府農業局。
          (七)本府消防局。
          (八)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九)本府新聞局。
          (十)本府法制局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局菸酒
              金融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五人:由本局代表四人;本府衛生局、警
              察局代表各二人;本府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局、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代表各一人兼任;稽
              查人員由幹事兼任,必要時得由本小組視任務需要協調本局、本府衛
              生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原住民
              族行政局、新聞局、法制局等機關調派人力支援辦理查緝工作。

   5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查緝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隨時
              召開臨時會。

   6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7      七、本小組成員、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8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但稽查人員之加班費由本府
              各機關自行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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