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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第 9 條
現行條文:
九、原編釘之門牌號碼依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規定須辦理整編
    時,戶政所得辦理說明會或民意調查。民意調查之問卷回收須達整編
    範圍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辦理整
    編。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及適度
              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於申請門牌時,現住人應以
              地面樓層向戶政所申請門牌初編,並編釘為鄰近合法建築物門牌之附
              號,鄰近無門牌號次,得依其實際座落位置,暫編依序門牌之附號。
              前項門牌不得申請增編、併編。

   6      六、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或併編門牌,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物分
              戶或併戶核准文件後,向戶政所申請,並經戶政所現場勘查後辦理。
              合法建築物其所有權業已分割且各自獨立出入,所有權人得按所有權
              狀記載之樓層,向戶政所申請增編樓層門牌。

   9      九、原編釘之門牌號碼因重複、紊亂等情形,須辦理整編時,戶政所得辦
              理說明會或民意調查。民意調查問卷須回收達整編範圍門牌總數三分
              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辦理整編。

   10     十、門牌整編計畫應陳報本府民政局備查,戶政所應於門牌整編計畫實施
              日前一日完成門牌整編作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
              ,戶政所辦理道路更名,其門牌整編併同行政區域調整實施日實施。
              前項整編作業如遇選舉期間,應於選舉前六個月完成或俟選舉結束後
              再行辦理。
              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記載主要法令依據、整編範圍與理由、實施日、
              戶數、附圖及相關費用。

   11     十一、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及通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整編之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
                  檔及通報作業。
            (二)整編實施日起三日內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相關機關等供改
                  註有關住戶住址。
            (三)戶政所應於門牌整編實施日起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至適當地點
                  改註戶口名簿,並收回國民身分證重製,除有緊急情事外,應於
                  改註前五日書面通知民眾。
            (四)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相關欄位加蓋年、月、日整編為大道(路
                  、街)名稱、巷、弄、號戳記(如附件一)。

   16     十六、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應以書面通知轄區戶政所,辦理門
                牌註銷。戶政所得知轄區建築物門牌應予註銷者,於現場勘查後,
                始辦理門牌註銷相關作業。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且已編釘門牌之建築物,其現況已不符第四
                點規定時,其門牌得以註銷。
                門牌已註銷,有設籍者應催告辦理戶籍遷徙事宜。

   18     十八、辦理門牌初編、增編、改編或整編,由戶政所製釘門牌,未釘掛前
                戶政所得先發給紙質臨時門牌。
                前項紙質臨時門牌之核發,於門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製時,準用之
                。
                本市各區門牌格式(如附件二)。

   20     二十、辦理門牌整編而有資料改註需要者,免費發給門牌證明書。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9      九、原編釘之門牌號碼因重複、紊亂等情形,須辦理整編時,戶政所得辦
              理說明會或民意調查。民意調查問卷須回收達整編範圍門牌總數三分
              之二,同意數達回收數四分之三以上,始辦理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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