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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地面樓層初編門牌,應檢具或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其土地使用分區
      另有管制規定時,應取得所屬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三)建築物坐落位置地段號。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經公證土地租賃契約書。其承租公有地者,應取
      得管理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共有土地,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文件。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公同共有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之文件。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地面樓層初編門牌,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其土地使用分區
                另有管制規定時,應取得所屬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經公證土地租賃契約書。其承租公有地者,應取
                得管理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共有土地,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文件。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公同共有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之文件。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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