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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績效評量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里幹事除辦理新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一)規定之工作項目外
    ,亦得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里幹事服勤,並評量其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里幹事之配置得由區長視各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
              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3      三、里幹事由區公所民政(民政災防)課課長承區長之命指揮監督之,並
              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公務。

   4      四、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講習課程,新進里幹事由區
              公所施予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
              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室聯繫,參與各項業務講習,熟悉相
              關法令,瞭解任務概況,並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加強工作協調,共同解
              決里民困難。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
              令及實務講習,並測驗之。

   5      五、里幹事服勤規定如下: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應按區公所規定打上班卡及離所時打卡;下午
                如至里辦公處服勤,得免打區公所上班卡,直接至里辦公處簽到後
                服勤,惟里辦公處距離區公所五公里內者,下班時應回所打下班卡
                ,倘若里幹事下午至里辦公處服務時間,未滿應有之上班時數且未
                返回區公所辦公者,須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實施彈性辦公出勤管理
                要點規定辦理請假作業。
          (二)里幹事兼二里以上者,應分配適當之時間於各里服勤,每里每週至
                少需服勤一次。
          (三)區公所得視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
                民。
          (四)里辦公處應備里幹事服勤簽到、簽退及公出登記簿,里幹事在服勤
                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予登記。
          (五)下里服勤之里幹事簽到、簽退及公出登記應親自辦理,簽到資料應
                每月送回區公所彙整,如有虛偽情事,應予懲處;遲到、早退未辦
                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六)下里服勤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
                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6      六、里幹事除辦理新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一)規定之工作項目外
              ,亦得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7      七、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
          (一)對里內鄰長,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里內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對受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每半
                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三)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即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向區公
                所回報。
          (四)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適
                時反映輿情,如有特殊善行或貧困、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
                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供作本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訪問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評量之依
                據。

   8      八、里辦公處文書:
          (一)里辦公處文書應由里幹事備簿冊編號登記或以電腦處理,經里長核
                閱後,按序裝訂保管。
          (二)必備簿冊:
                1.里辦公處財產登記簿。
                2.里鄰長名冊。
                3.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附表二)。
          (三)必備資料:
                4.里行政區域圖。
                5.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6.里服務法令資料。
          (四)區公所各課、室需交里幹事辦理之事項,應以送會方式或送交區公
                所民政(民政災防)課統籌辦理;區公所轉達至里辦公處之公文,
                以電子傳遞為原則。
          (五)前款所定里辦公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由里幹事負責推動,其執行
                績效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評量之參考。

   9      九、里幹事工作會報:
          (一)區公所每月至少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並得與里長、社工員聯
                繫會報合併舉行。
          (二)里幹事工作會報由區長主持,全體里幹事出席,副區長、主任秘書
                、各課、室主管均應列席。
          (三)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1.主席報告。
                2.報告上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3.各課、室工作報告。
                4.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解答與協調。
                5.專題演講、法令與實務講解、表彰事項或里幹事服務心得報告。
                6.轉達重點工作及上級指示事項。
                7.主席裁(指)示及結論。
          (四)里幹事參加前款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里長。

   10     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分工如下:
                1.業務及勤惰督導,由民政(民政災防)課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
                  管會辦,並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並於里幹事工
                  作會報提報:
               (1)市政、區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資料簿冊記載情形之查察。
               (3)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4)里鄰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5)家戶訪問執行情形之查察。
               (6)區公所里鄰網站資訊更新之查察。
               (7)各項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8)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督導情形。
               (9)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之服勤由里長隨時督導,里長對里幹事勤惰、品德及工作
                  效率,應向區公所提出建議。
                3.區公所民政(民政災防)課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對未依規定
                  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相關人事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
                  止;經連續抽查二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
                4.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每月應至少督導一次,如發覺里幹事服務
                  不力者除應予以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主
                  管有關人員並應受檢討議處。
                5.品德生活督導,由區公所民政(民政災防)課主辦、政風室會辦
                  。
                6.里經費處理之督導及審核,由區公所會計室辦理。
          (二)民政局: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得至
                里辦公處及里內實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知區公
                所查處及改善。

   11     十一、里幹事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長督導工作績效評量表於區公所每次辦理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
                  評量時,送交區公所參辦。
            (二)區公所各課、室主管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於每月里幹事工
                  作會報提報,並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
            (三)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項目應嚴予督導核實考查,里幹事有特殊優
                  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

   12     十二、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訂定里幹事年度工作績效評量計畫,並
                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一月底前由副區長(主任秘書 )召集民政(民政
                災防)課、社會(社會人文)課、役政災防課等各相關業務主管組
                成工作績效評量小組,評量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工作績效評量小
                組辦理評量時,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出席相關會議或參與工作績效評
                量。
                前項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內容及成績計算標準說明(附表三)
                如下:
            (一)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九十,評量項目如下:
                  1.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
                  2.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五。
                  3.各相關業務主管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考核評鑑占百分之二十五。
                  4.兼辦業務、為民服務、里鄰訊息反映及市政、區政具特殊貢獻
                    者占百分之二十五。
                  5.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整理、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子傳
                    遞情形占百分之五。
                  6.里長督導評比占百分之六。
                  7.里幹事互相評鑑占百分之四。
            (二)電腦操作、法令與實務講習及測驗等占百分之十。

   13     十三、區公所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如下:
            (一)A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績分為所有里幹事人數排序最優百分
                  之五者,列A等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不足一人時,以一
                  人計。區公所所有里幹事人數未達十人者,列A等人數,不足一
                  人時,得以一人或零人計。
            (二)B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績分為所有里幹事人數排序最優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除列A等人數外,列為B等。列A、B等人數比
                  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列B等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三)C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績分為所有里幹事人數排序最優百分
                  之七十以上者,除列A、B等人數外,列為C等。
            (四)D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績分為所有里幹事人數排序最末百分
                  之三十以下者,除列E等人數外,列為D等。列D等人數不得少
                  於列B等人數。
            (五)E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績分為所有里幹事人數排序最末百分
                  之五者,列為E等。列E等人數不得少於列A等人數。
                所有里幹事人數係以區公所實際從事里幹事職務之人數計。里幹事
                同一年度服務未滿六個月者,仍需參加評量,惟得不列計評分等級
                。

   14     十四、區公所按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獎懲如下:
            (一)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同一年度連續二次列A等者為績優
                  里幹事,記功一次,並由本府公開表揚。
            (二)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同一年度一次A等、一次B等者,
                  記嘉獎一次。
            (三)平時工作績效評量評分等級,同一年度連續二次E等者,記申誡
                  一次。
            (四)擔任里幹事職務年資累計每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未因案受
                  停職或懲戒處分、刑事處分、記大過處分或考績列丙等者,得併
                  第一款績優里幹事辦理公開表揚。

   15     十五、區公所每年應依里幹事平時工作績效評量,檢討里幹事應否調任其
                他職務及作為辦理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依據。
                區公所得依里幹事服務實況及年資等,視實際需要辦理輪調作業。

   16     十六、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依本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要點規定調任之。

   17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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