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設里辦公處,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里長之督導,辦理自 治及交辦事項。
第 5 條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課員、技士、助理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 第 13 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 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