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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里設里辦公處,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里長之督導,辦理自
治及交辦事項。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  條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課員、技士、助理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

第 13 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受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
          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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