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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 3 條
現行條文: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
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修正時間: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標準之規定。

第 3  條  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複製檔案,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第 5  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
          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每二年重新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標準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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