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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第 98-5 條
現行條文: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七、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聲請事件。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98-5 條 (徵收裁判費之聲請)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第 263 條 (上訴審程序準用之規定)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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