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6185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現行條文:
(刪除)
修正時間: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4 條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
          ,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
          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
          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
          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第 45 條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
          此限︰
          一  法規命令。
          二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  許 (認) 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  預算、決算書。
          六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  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
          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