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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現行條文: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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