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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現行條文: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第 17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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