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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 3 條等規定,公告上述規定接用水、電之許可及管理事項,應委任各區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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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及管理事項自 103.12.10 日起委託新北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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