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893321人
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
2
發文字號:
旨: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至於 89 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3
旨:
交通部依據公路法、行政程序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之規定,公告交通部自 101.01.01 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
4
旨:
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5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