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853892人
1
旨: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2
旨:
臺中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與促參法、採購法及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等規定適用疑義
3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辦理之公園綠地設施於興建期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係屬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建議主辦機關得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投資計畫書審核項目,或以公開方式標售所得歸繳市庫
4
旨:
政府機關讓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務,按政府採購法第 100 條第 2 項之規定,受讓者僅限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即係同法第 3 條所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5
旨:
有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6
旨:
公立學校設施之委外營運,應依促參法規定辦理
7
旨:
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8
旨:
有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辦理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
9
旨:
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六條執行疑義之函示
10
旨:
有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1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目前第一階段僅先開放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港埠及其設施,以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 11 項,且限於非承攬部分並須遵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至於 BOT 公共建設仍須由國內具有中華民國證照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擔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