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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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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已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如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完竣者,係依據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向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並勒令其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嗣後於同一基地申請建築許可之起造人,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且原有建築物已滅失不復存在者,得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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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已領有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之軍事基地內興建建築物,得否再以國防安全理由,援引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視為特種建築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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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研商中央各部會對各縣市政府工程補助案如何委託民間監造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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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如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法律所定上下限,是否有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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