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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 97 條之 3,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該辦法既係建築法授權訂定,故有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原則上應當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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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竹縣政府公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許可審查業務,將委由「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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