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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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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原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 100 年 9 月 1 日刪除後,建築物如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動,即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有意受理此等事項,得於地方自治規範中研訂適宜規定憑辦;倘建築物構成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之變更使用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進行室內裝修者,則應分別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旨: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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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得對建築物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進行檢查,如相對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則應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可連續處罰並限制使用
5
旨: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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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 95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6 月 30 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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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縣大型百貨、商場、量販店使用現況暨行政處分原則表」
8
旨: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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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等 2 事業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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