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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戶數變更,如有涉及變更建造行為以外之樑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等,方須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等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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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原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 100 年 9 月 1 日刪除後,建築物如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動,即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有意受理此等事項,得於地方自治規範中研訂適宜規定憑辦;倘建築物構成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之變更使用類組、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進行室內裝修者,則應分別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旨: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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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共同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申請戶數變更,如無建造行為以外之樑柱、樓地板、分戶牆等相關構造、設施或設備變更情事者,並無建築基地應否合併及各執照原核定建蔽率率、容積率等檢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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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檢討項目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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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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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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