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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得對建築物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進行檢查,如相對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則應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可連續處罰並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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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 95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6 月 30 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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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 8 家單位檢查機構辦理本縣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業務,契約期限自 107.05. 01 至 110.04.30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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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8 層以上未達 16 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 50 公尺」及「 6 層以上未達 8 層」之 H 類 2 組(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期間為當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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