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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預防使用執照卷附竣工查驗照片利用電腦科技偽造,依建築法第 70 條規定,使用執照核發,監造人、承造人分別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及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應負監造及按圖施工責任
2
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新北市建築工程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之竣工照片簡化作業」之會議紀錄
3
旨:
新北市建築工程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竣工照片之相關簡化作業以及避雷設備需經電機技師簽證等適用 102.07.01 日起申報開工之案件
4
旨:
原 102.04.25 北工施字第 1021653474 號函所應適用者應為 102.07.01 日起「申請使用執照」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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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本案如經調查仍無具體證據認定確有偽造門牌或戶籍證明之嫌,則建造執照尚未經註銷仍有效之情形下,起造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只要符合上開建築法規定要件,即得予以核發,反之,可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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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建築物違反非屬建築法規範之事項之處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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