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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避免不肖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棄置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染國土環境,請各地方政府就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收容去處等部分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強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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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訂「臺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
3
旨: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4
旨:
建築機關因建照審查疏失而誤發執照,得否依規定予以存續保障,或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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