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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幼照法施行後新設幼兒園之設施設備適用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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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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