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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強化風力發電機組設置之安全,風力發電機組之設立須依據電業法第 1 8 條、電業登記規則第 3 條等規定辦理,關於申請前、施工中、竣工後各階段之審查規範,宜由經濟部能源局依權責訂定,尚不適用建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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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合法建築物」應包括「合法之雜項工作物」;又該自治條例於 99.06.30 生效,關於其適用標準應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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