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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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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 (市) 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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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研商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開發許可執行疑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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