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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基地台之設置,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倘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地方主管公寓大廈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執行回復原狀
2
旨:
由土地所有權人擔任起造人者,其土地所有權因拍賣而喪失時,拍定人得憑法院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起造人,亦得不經原起造人之同意,申請廢止原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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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擬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涉及該建築物原用途爭議,申請人縱有行政機關所引起之信賴基礎,仍應認定是否具備其他信賴保護之要件,而非以其有信賴基礎之要件,即逕以認定申請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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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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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臺北市建造執照核發部份,依據臺北市政府令,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予以協助辦理
6
旨: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之建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證明書格式、契約之內容等相關管理事項執行疑義
7
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競圖時,應確實依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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